犯罪嫌疑人孕妇怎么审理_孕妇犯罪了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7:55:46 人阅读
导读:你好,犯罪嫌疑人本人有权申请。依据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你好,犯罪嫌疑人本人有权申请。依据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对于直接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应作撤销案件(处侦查阶段)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侦查完毕)。

谢谢邀请!

这个问题你可以去当地的司法部门去咨询的,对于你说的情况,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

我不是做司法工作的,但是我可以说说我的看法,或许对你是有帮助的!

已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了,如果已经进监服刑了,因为她的特殊情况,你可以向监狱管理部门提出保外就医的请求,你也可以向当地的司法局所提出法律求助,他们在接到你的请求之下也会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帮助你解决这个实际问题的!

街道办事处的司法所,就是负责服刑人员保外就医,社会矫正的部门,你可以直接去向她们咨询一下你的事情的,他们也会给出你一个明确的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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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见一一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只要犯罪事实客观存在,各办案机关依法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并非系违法制造的冤假错案,虽然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不招供(零口供),但是,其他证据确凿丶充分丶排除合理怀疑,依法仍然能给其定罪处罚。

一,"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中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阶段的称谓,即案件仍未结案丶证据仍然在收集丶甄别丶存疑的阶段。由于证据不确实丶充分丶合理怀疑仍未排除,因此,依法仍然不能给行为定罪,所以,才将渉案当事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称为"被告人丶罪犯"。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保障人权的基本要义。

二,而在办案实务中,如果真如提问者所述“犯罪嫌疑人不招,又没有充足证据",又该怎么办呢?

依我之见:A,如果在公安侦查阶段穷尽了各种侦查手段,仍然收集不到确实丶充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公安机关依法会以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涉嫌的犯罪不能成立为而撤销刑事立案。B,如果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己经构成犯罪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而该案经检察院依法审查,虽然"犯罪嫌疑人不招供(零口供),也无充足的其他证据",但是一一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依法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检察官的指导和指挥下完全可能收集到"其他证据",同时,检察官依法还有“自行补充侦查权"。经过上述的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即使本案是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只要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其它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不供述,其他证据确实丶充分丶排除了合理怀疑的,仍应当给被告人定罪处罚。

综上,既然提供者所述到"判",即判刑,那么,本案己由检察院依法确定犯罪嫌疑人己经转变为"被告人"并向法院依法提起了公诉,一般情形下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己经解决了被告人"零口供"并收集到了确实充分的"其他证据"的问题,只要经过庭审过程的法庭调查丶讯问丶示证丶质证丶法庭采信一一给零口供的刑事被告人定罪处罚是大概率的结果。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敢做,就要敢为。只要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非公检法办案机关违法制造的冤假错案,"法网恢恢丶疏而不漏",真正违法犯了罪的人是难逃法网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对怀孕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孕妇犯罪是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在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是孕妇的,会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若执行刑法,会监外执行。

孕妇犯罪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只是在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是孕妇的,会改变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如果执行刑法,会监外执行。但是在孕妇生产、哺乳期以后,是和其他罪犯一样,收监执行。同时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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