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的标准_刑事案件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5:11:20 人阅读
导读:是的。题主想问的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因为被司法机关错误的拘留,错误逮捕,甚至会被错误的审判定罪量刑,最后又被确认为无罪,如果其可以获得国家赔偿,是否一定需要先申请...

是的。

题主想问的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因为被司法机关错误的拘留,错误逮捕,甚至会被错误的审判定罪量刑,最后又被确认为无罪,如果其可以获得国家赔偿,是否一定需要先申请?还是说受害人不用任何申请,只要在家等待国家或者相关部门把赔偿款送到家就行?

答案是,必须先申请,才能有国家赔偿。

首先,权益受侵犯,获得国家赔偿是权利

公民合法权益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必须依受害人先行申请

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又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从法理上,受害人遭受权利侵害,拥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类似于一种平等主体间的侵权与索赔的关系。

但是在实践中,国家赔偿的程序,是一种受害人与国家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索赔关系,比如当事人被错误拘留、逮捕后被释放、不起诉,当事人往往由于主观上的认识差异,明明自己是无罪的,但是怕麻烦,不再、“不敢”向赔偿义务机关索赔。一般情况下,被错误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被错误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被错误定罪量刑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很多当事人对这种民告官的索赔有畏惧心理,其实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对各种赔偿的情形、赔偿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很多案件都可以直接作出赔与不赔的决定,很少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不过也正为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刑事国家赔偿可以考虑由申请启动变为赔偿义务机关依照职权启动,就是不管受害人、当事人有没有申请,只要发生了可以国家赔偿的事由,就直接按标准赔偿即可,同时,应该进一步提高人身自由赔偿的标准,减轻申请人、受害人的生活和精神上的顾虑。

张玉环蒙冤申请赔偿2234万合理吗?

这个数字,说多不多,说少不少。

1、先说多。关于张玉环国家赔偿这块,《国家赔偿法》有明确规定,按这些计算一下,也就是450万左右,因此,他主张2234万,显然是多了,国家不可能给他这么多的赔偿。

2、再说少。其实即便是国家真的把2234万给他,也不算多。

为什么说呢?

关在监狱里一天是二十四小时,而平常上班的话一天也就八小时。

在监狱里绝不是没有收入这一点,而是精神、肉体多方面的打击。

二十七年,一辈子最好的时光都给了监狱,多少钱也不能弥补。

二十七年,老婆改嫁,房倒屋塌,儿子、母亲受尽了白眼,这些多少钱也无法弥补。

另外还有当事人在审理期间受到的刑讯逼供,生不如死。

因此,按法律规定,2234万的确是多了不少,但是按他一家受到的打击摧残,多少钱也无法弥补。所以个人希望有关部门,在法律规定标准之上酌情多付一些。

回答:不能成功。根据宪法规定,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也就是实行高度的民主集中。随着法制社会的广泛深入和普及。像这种事情。我们国家早就出台了。刑事《国家赔偿法》那上面详细规定了这种事情的赔偿标准模式。容不得个人随意要求。




本文观点认为,张玉环索赔2243万并不多,只要符合法律的情况下,索赔多少都不算多,下面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张玉环是按照国家日常赔偿金三倍标准来索赔的,只是不知道这个三倍标准是否被法律支持,如果法律支持,张玉环就极为可能获得两千多万的赔偿。

9月2日,张玉环和他的律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看下图:

张玉环提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17余万元,因为张玉环被羁押期间,受到了吊打,被狼狗撕咬等各种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并且在腿上手上留下了大量伤疤,致使肉体和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损害和严重的刺激,夜里睡觉噩梦缠身,这种折磨受了9778天,而且现在依然生活在这种恐惧当中,依然饱受着非人折磨,这是张玉环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

第二项就是索赔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余万元,张玉环被羁押9778天,老婆改嫁远走他乡,儿子饱受世人白眼和欺凌,家破人散,房倒屋塌,再多的钱也弥补不了,有些东西不是钱就能买来的,自由是无价的,每天自由赔偿金是1040元,正好是日常赔偿金标准的三倍,如果张玉环索赔这个三倍标准被法律支持,2243万索赔就会成功,如果不支持,那就是700多万元。

而且当年那些办案人员,张玉环还没有正式提出追责,现在大多数可能也都退休了,有的甚至都已经去世,追责似乎很难。

总之,张玉环案索赔2243万是否成功,都将成为法制建设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我国司法建设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遭遇违法强拆,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谢谢邀请!

一、关于赔偿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补偿标准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请求赔偿的程序:在遇到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讼。

三、建议聘请律师提供帮助。本案中感觉您已经走了弯路,下一步建议聘请律师帮助维权为好。

祝维权成功!

其实说实话,就算给我100000一天我也觉得一点都不高,甚至不愿意接受。

难道你们想因为无辜冤情导致被关进监狱,然后在牢里住一个十年八年,然后出来就和社会脱节,还背上一个坐过牢的名声。

中国现在很多冤假错案被翻案,确实很多人拿到了赔偿,甚至高达几百万。可是你们想过他们失去了什么没有。

(1)他们的青春全部献给了牢房,出来已经人到中年;

(2)他们的身体在牢房导致疾病很多,出来都少年白发;

(3)他们甚至错过自己父母去世,不能参加葬礼,出来再也没有父母;

(4)他们错判之后,妻离子散,再也回不到从前,出来之后孤身一人;

(5)他们告别社会,重新踏入可是社会已经告别了他们,出来之后手机都不会用;

(6)……

多少冤假错案出来的人,拿到了我们看似很多的钱财。可是最后闹得兄弟反目,甚至被亲戚朋友以及新找的女朋友骗的一分钱不剩,以至于过得比以前更惨。


所以国家赔偿多少其实不是最重要的,我们希望的是减少冤家错案的产生。法律应当在初次判案时就尽可能的公证,给每一个嫌疑人确凿的证据,而不是仅仅为了结案。

无意之中看到这个题目,我也只是看到这个题目简单唠叨两句。

如果和我意见差不多的,可以点赞支持一下。

大家好,我是蒙冤入狱26年张玉环的儿子张保刚。

今天上午,我陪着父亲前往江西高院提交了国家的赔偿申请。很多网友关心国家赔偿的申请数额,我想说的是,这个数额是和律师的商量,最终确定的。至于,最后国家赔偿的数额,我们相信国家会依法给出赔偿。

对于这个数额,我父亲其实没有多少概念,相比于赔偿,他在乎是自己的名誉,因此他一再强调,希望能得到公开的道歉,当面造成这一冤案的部门和人员在中央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还自己的清白。

过去的事情,已经无法改变,作为子女,我们希望,国家赔偿能给我父亲的的未来生活提供一些保障。他现在身体状况不好,已经住院多天,医生说以后不可以从事体力劳动。

在此,代表我父亲,感谢网友们一直以来的支持。因为你们,我们才能一家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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