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务通常表现为_法律义务特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6:07:49 人阅读
导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法律义务是国家所确认,具有国家强制性,当人们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就会受到国家的干涉,国家保障这种义务的实现。其重要特点在于义务的必要性,义务人必须从事或不从事一定的行为,否则权利人的利益不可能得到满足;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同时,义务人的必要行为也存在于一定的范围内,超过这一范围,则属于义务人的自由,有权拒绝权利人在这一范围之外的要求。

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 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二者的关系还表现为对应关系 公民的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婚姻自由权;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 公民义务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称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义务大致可分为三类: 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如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是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 是公民对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义务,如父母教育抚育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

法律义务是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定性。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的社会义务,不能成为法律义务。义务的法定性表现在法律义务的形成方式上。第二、国家强制性。任何义务都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不同于其他义务:法律义务的强制来源于国家,法律义务的强制力量来自国家的强制力,不履行义务将受国家强制性制裁,剥夺生命、自由、金钱等。第三、从属性。法律义务总是从属于法律权利而存在,体现在:1)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内容由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决定。2)义务的履行方式和程度由与它相对应的权利所决定。第四、必为性。义务主体必须认真如质完成对法律义务的履行,或以作为或以不作为方式作出。这与权利的行为自由不同。如果您有股权问题想要咨询,请关注“徐雳说股权”留言您的问题,我们会尽快来电为您解答

1、法律义务是属于观念形态的现象,是对某种行为的做(或不做)的要求。

2、法律义务作为一种关于行为的要求,表面上是由法律规则所规定的。

3、法律义务作为一种关于行为的要求,实际上是由社会和国家向法律主体提出来的。

4、法律义务之所以代表着社会和国家的要求,就是因为规定义务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是社会和国家对个人(法律主体)作出的关于在一定条件下要对个人提出做(或不做)特定行为的要求的预先约定。

5、法律义务有时与权利人的权利对称,此时,法律义务是在实践中由权利人的要求而履行的。但并不是说,一定要权利人提出要求,才有法律义务。即使权利人没有提出要求,也不能排除义务人的义务。

6、社会、国家向义务人提出行为要求的目的在于:防止义务人做与义务要求相反的行为选择时所必然带来的对他人、或对社会、或对国家的非损他性利益的必然性损害。

7、法律义务所代表的社会和国家的要求指示着义务主体只能就某种行为做或者不做。法律义务作为一种要求,对义务人而言只是在形式上减少了在做和不做之间进行行为选择的自由。但减少这种自由并不是对义务人不利。

第一个层面,权利和义务的内核是利益和负担(不利益)。权利是权利人享有的一定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因此权利以一定的利益为内核。义务是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使义务人承受的负担(不利益),因此义务以负担(不利益)为内核。在财产权中,无论物权还是债权,都是一定财产利益的法律体现;在人身权中,人格权是一定人格利益的法律体现,身份权是一定身份利益的体现。财产权和人身权所对应的义务,则是为满足权利人所追求的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而设置的负担。其典型是给付财物的债务,当事人负有债务,即意味着财产上的负担。

第二个层面,权利和义务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权利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表现为可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表现为义务人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比如:人格权关系中,权利人可以支配其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义务人不得加以干预。

第三个层面,权利和义务的最终实现手段是国家强制力。通常,自觉履行,不需要借助国家强制力。但是,当权利受到不应有的侵害时,法律则赋予权利人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相对应,义务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殊情况下,如:不真正义务,无对应的权利存在,其违反也不发生法律责任的问题。再如:劳务性质的债务不得强制执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又如:消灭时效完成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有如下关系。

第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二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2)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之时都对应承担一定义务。如双务合同中。

第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社会中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对等的。主要表现在:1)社会生活中权利总量大于义务总量,有些权利就会行同虚设;反之,社会容易产生特权;2)在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当权利义务处于分离状态时,一方享有权利的量和对方承担的义务的量是对等的。如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

第三、功能发挥中互动关系。法律功能常常是通过它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得以现实表现出来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功能上的互动关系主要体现在:1)法律义务的履行促进法律权利的实现;2)法律权利的享有也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第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现代立法总体上讲是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本位在现代社会中包括个人权利本位和社会权利本位。所谓权利本位就是说法以权利(个人权利或社会权利)为起点或出发点。以权利为重心是现代法律制度的特征。我国支持了权利本位,因为:1)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主要是设定权利和保障权利;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体现了权利本位的要求。2)人权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普遍关注。法律权利就是人权在法律中的体现。

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作为,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如子女通过经常看望和提供财物等行为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

另一种是不作为,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如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等。

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违反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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