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的类型_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6:08:14 人阅读
导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1、相互依存权...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1、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 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2、相互独立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3、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 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与行使。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我国公民的六大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

权利具备获有占据的意思,义务具有应当应尽的付出意思,从而一个获有,一个付出,构成对仗的一对,此古中国语法式子。

权利与义务,都是对责任的一种细腻化再分类,归一生二的语法式子体现,也是太极生两仪的应用示例。

即,责任分两式,1.权利,2.义务。

用古中国制式列示,责任为无极,权利与义务在没分开时是太极,分开后是两仪。

模式是, 口 无极 1

........... |

........... 口 太极 0至1

........... / \

........... 口 口 两仪 1与2

一生二可见了。

实际上,权力与义务,如同家里藏有宝物,宝物虽归此家的人,但必须看护保养好,否则失去,从而有宝为权力,看护养护为义务。

因而,权力与义务,虽两项,但一体不可分割。

所以,古中国人又用阴阳表示太极,而在此题上,其阴是权利,其阳是义务。

本篇把模式列出,可一目了然啦。

这就自包里的钱是自己的,保护不好就不再是自己的了一样。从而钱是权利,保护钱是义务。

即,钱可购任一自需的物或事,且权利式;保护不好,丢了.被偷了.被骗抢了,就不再是自己的了。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界定是:据有.获有.拥占有;看护.保护的操心操劳的付出。

悟空问看后咱也在其上留上点啥。

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5、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权利。

6、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公民有劳动的义务。

7、受教育的义务。

8、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9、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特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具有统一性。

法律上的权利,从不同角度分类,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   1以权利的存在形态,依照权利享有者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而规定的权利。如习惯权利、现实权利。   2权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而规定的权利。如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   3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规定的权利。如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   4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保障权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规定的权利。如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等。 二、法律义务的表现形式及分类   1义务承担者按照权利享有者的要求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根据义务主体不同可分为公民的义务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义务有两个意思:一是,与权利相对。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康有为《大同书》甲部第四章:“若夫应兵点籍,则凡有国之世,视为义务。”二是,不要报酬的。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人与人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按维系方式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亲戚关系、朋友关系与同事关系,按社会领域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而所有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都是价值关系或利益关系,即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一方面应该进行一定的价值付出,另一方面又应该得到一定的价值回报。

ABCD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

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

第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

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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