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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验收新规定_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1:27:21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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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工作范围:南昌市环境保护负责其审批(或江西省环保局委托验收)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具体包括:   1、生产性工业项目   2、饮食业、旅馆业、沐浴业、洗染业、娱乐服务业、摄影及扩印业、医院、疗养院及其它可能产生污染的服务业。  3、市政工程、水利工程   4、建筑项目、区域开发项目   二、申报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环保验收时,请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   2、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   3、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   4、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执行报告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6、环保设施运行记录   三、工作程序: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建设单位委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及其它资料→资料审查→现场验收→出具环保验收意见   四、办理时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注:建设单位提交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其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在完成验收时限内。)   五、工作机构南昌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2001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就是说必须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而且是向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交申请报告的同时要提交监测文件。

看样子,你申请的三同时,其实就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竣工验收是指通过环境验收监测(包括废水、废气、噪音、危废等等的监测),然后由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后,根据验收监测报告,得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然后在网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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