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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_二审法庭调查后还会开庭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9:45:17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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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庭辩论结束后,恢复法庭调查,是不能再增加诉讼请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

法庭辩论结束后,恢复法庭调查,是不能再增加诉讼请求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关于民事案件的二审,虽然法律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处理是不一样的。根据我本人的经验介绍如下:

你所说的二审调查,在许多法院都是有一名法官来主持的,一些法院称为“法庭谈话”。

在法庭谈话过程中,法官会针对上诉方的理由进行调查,允许当事人陈述自己认为的事实和自己观点,并允许当事人对争议问题做一定程度的辩驳。但这一切都要围绕上诉方的上诉理由来进行。

在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一般并不细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阶段。法官认为他需要了解的已经了解了,当事人要说的也说过了,二审的调查或说法庭谈话就结束了。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次传唤当事人。

但是,也有比较特殊的情况。我代理的一个二审案子,我方当事人是上诉方。2019年1月3日到法庭谈话,谈话结束后,我针对法官的询问提交了书面补充意见。结果,法官通知第二次谈话,谈话后,我又针对法官的询问写了书面意见。于是又有了第三次法庭谈话,谈话后,我针对法官本次问话,我第三次提交了书面补充意见。案件在二审已经一年半了,法院的裁定或判决还没出来。

说明一下。许多当事人不了解一名合格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之一就是帮助当事人听懂法官的讲话,包括法官讲的法言法语,重点是法官话语中所包含的法官对某事项的怀疑、疑虑和确认,法官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和对案件结果的考虑。律师的这种本事也不是一朝一夕练就的。

回到我们的问题。如果二审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要求给质证的时间,或主张己方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新证据也要补交证据,法官就会安排再次开庭。

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法官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就不会再次开庭。

你好,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两者不可以合二为一的,因为每个阶段的任务不同,1、法庭调查是查清案件所有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主张;2、法庭辩论是对于案件的核心要点与双方争议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辩驳与论证,查明案件事实,为判决或调解做好准备工作,

法庭调查是在举证质证之后的一个环节,主要是审判人员询问原告、被告等当事人的情况,一般是审判人员问什么,你就回答什么就是了,这个环节的主要目的是审判人员熟悉案情,发现存在的问题的。 宣读起诉状是在正式开庭后,举证质证之前的环节,一般由当事人宣读,也可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宣读。你想自由发挥的阶段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这个阶段是在“法庭调查”之后。 一般程序: 当事人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宣读诉讼规则和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正式开庭(包括:宣读起诉状、举证质证、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判)。 以上是通俗说法,专业术语就不再赘述。 希望对你有帮助

区别在于:法官的角色不同。法庭调查是法官主导的纠问;法庭辩论则是当事人的自由发言,法官只是充当裁判。法庭调查阶段的根本任务是让法官查清事实。法官调查的主要场所是法庭,主要手段是审查证据、询问案件当事人。举证、质证、询问证人等最终的目的都是指向法官的。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庭调查的顺序不是对法官的限制,而是提供了一个指导。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顺序最有利于查清事实。法官要主导这个阶段。当事人也不是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法庭辩论就是为当事人和律师自由发言安排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没有机会说的话,没能举的证,都可以在这个阶段向法庭提出来。当然,也包括对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如果法官在辩论中发现有什么问题,法官可以重启他主导的法庭调查阶段。这也就是诉讼法规定的法官可以重新开始法庭调查的道理。曾经有意见争论我国的庭审是应该采用纠问式还是抗辩式。这样看起来,我们现在的庭审就是一个纠问式与抗辩式的完美组合。这种结合极好地说明了“分”的过程中法官是如何与双方谈话的:首先法官根据案件需要,询问双方;然后再由双方自由发言,相互对抗。经过这样的过程,案件中的任何问题都会暴露无遗,而且整个庭审看起来就像是一场合情合理合法的谈话交流,自然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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