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目前香港解除出境限制还没有颁布时间。具体要看香港控制疫情的情况和是否对通关有足够的防护措施。
题目叙述不具体。猜测可能是当事人因为未及时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定的义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影响了出行。
解决这个问题不难,但是应当有行动。
第一个也是最简单的办法,立即履行相关义务,把账结清,并通知法院执行局。执行局会核实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限制高消费令解除并从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中撤下。
第二个办法是和申请执行人协商。对方肯定会提出要求先还上部分欠款并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或者提供还款担保。如果协商成了,对方可以同意执行局将当事人限高解除。当然了如果协商不成,解除限高是不现实的。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纯属未履行判决裁定被限制出境,如果提供了执行担保人,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且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也是可以解除处境限制的。
因此说,被执行人在没有完全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时,要解除限高,撤下黑名单,有一个环节很关键,那就是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这些都是办不到的。
根据《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限制公民出境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2、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3、国家安全机关对某些外国人或中国公民采取限制出境的。
4、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
所以要解除限制出境,必须根据情况找相应办案机关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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