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_牵连犯的罪名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6:07:33 人阅读
导读:首先,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而牵连犯是处断的一罪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

首先,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而牵连犯是处断的一罪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最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总体上都是行为人犯一罪而不是数罪,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容易混淆。二者的区别在于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之间是否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是“法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是“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所触犯的数个罪名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条之间不存在相互包容和交叉的关系。2、例如:行为人用枪支射击的方法故意杀人,子弹击中被害人后又射进某博物馆,损毁了国家级文物。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杀人的一个行为,同时危害了两个社会关系,造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和损毁国家文物两个危害后果。这是典型的“假想的数罪”,即“想象竞合”。虽然行为人造成两个以上的危害后果,在审判实践中也只能定一个本罪,而不能定两个罪。因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故意杀人”的行为,显然是“竞合犯”。之所以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是因为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条之间不存在相互包容和交叉关系。二、拓展资料:关于想象竞合1、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以主观故意犯罪从重处罚。想象竞合是一种与其他犯罪形态有显著区别的犯罪形态。2、想象竞合不同于单纯的一罪,也与实际的数罪有所区别。想象竞合与单纯的一罪区别在于它实际危害了数个社会关系,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与实际的数罪的区别在于它只有一个行为,缺乏构成数罪的全部和完备的要件。3、特征(1)须出于一种犯罪行为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惯犯,牵连犯等犯罪的基本特征。指次数上表现为一次的实行行为及既遂行为。(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即一个行为发生造成了数个犯罪结果,这数个犯罪结果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各具独立之可罚性。但故数个结果作用在同一个对象上,仍为单纯一罪,而非想象竞合犯。(3)一个主观故意,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一罪与数罪的区分。例如:行为人明知用枪支射击的方法故意杀人,子弹击中被害人后又射进某博物馆,损毁了国家级文物的,应认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损毁文物罪。

抓住关键:想像竞合是“一个行为”,而牵连犯是“数个行为”。

因为想像竞合是一个行为,所以才说是实质的一罪,因为我国法律对一个行为只能定一个罪名,但是由于它既触犯了A法条,同时又触犯了B法条,所以看上去好像是数罪。就像一个人有两个甚至多个名字一样,由于是一个人,不管他有多少个名字,他实质上是一个主体。牵连犯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触犯了A罪名,但是在实施A这种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又实施了其他行为而触犯了B罪名,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A和B之间存在着某种牵连关系,所以叫做牵连犯。就如同甲去探望朋友已(A行为),在去已家的路上,甲又碰到了丙和丁(B行为),这种为了实施A行为,在此过程中又实施B行为的情况就是所谓的牵连

想象竞合是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

想象竞合所触犯的数个罪名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条之间不存在相互包容和交叉的关系。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择一重处”,不适用数罪并罚。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很简单吧,想象竞合是一行为侵犯数个法益,比如开枪射击人,连旁边的名贵宠物狗一起打死了,那么就是故意杀人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牵连犯是为了实现某个犯罪目的,施行多个违法行为,如伪造证件诈骗,伪造证件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国家证件的权威性,诈骗是一个行为,侵犯他人财产安全,两种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从一重罪处罚还有一点比较好区分,牵连犯现在主流都是伪造证件去干什么,其他类型的牵连犯相对较少。

吸收犯,吸收必经行为或必然结果,如,入室盗窃,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盗窃罪吸收。竞合犯有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纯属立法技术问题,如,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都符合诈骗罪的要件,但被单独规定出去了,按特殊优于一般处理。想象竞合犯,同一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从一重罪处罚,如,某人以强奸儿子女友的手段阻止儿子与之结婚,同时触犯强奸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只有一个行为,按重罪处罚。牵连犯,两行为触犯不同罪名,之间有特定的关系,如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一般从一重罪处罚,如,如,盗取利刃用之杀人。但具体认定时常有争议,有的是手段与目的关系,但被明文规定为数罪,如,杀害被保险人后骗去保险金,被规定为数罪并罚。

  —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  通说认为,牵连犯有三个特征:(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工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2)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3)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铲巳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没有作明文规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罚,有的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同样是“牵连犯”,刑法分则却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对此,刑法理论上可能采取三种态度:(1)维持牵连犯概念,并认为对牵连犯原则上以一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维持牵连犯概念,并将刑法所规定的以数罪论处的情况,排除在牵连犯之外;或者说通过对牵连关系的确定,不认为成立数罪的情况有牵连关系。(3)取消牵连犯概念,将原有的牵连犯所包含的犯罪现象,分别作为想象竞合犯、吸收犯与数罪处理。如果采取第一种态度,则不利于区分一罪与数罪,使牵连犯没有统一的处罚原则;如果采取第二种态度,但难以找到合理确定牵连关系的规则,使牵连犯的成立范围具有主观随意性;如果采取第三种态度,则能较好地消除目前所存在的混乱现状,有利于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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