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给检察院的意见书_被害人收到检察院听取意见通知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3:17:22 人阅读
导读:一、不需要固定格式,关键是将被害人的意见写清楚:一是对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可从犯罪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阐述意见,提供证据;二是对是否追究被告人民事责任的意...

一、不需要固定格式,关键是将被害人的意见写清楚:一是对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可从犯罪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阐述意见,提供证据;二是对是否追究被告人民事责任的意见,如不追究,就简单写不追究就可以了;如要追究,应提出具体请求及理由、依据,还应另行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回复时间如果通知书上没写明,可向检察院了解清楚,及时提交。

下一步等他们给你做笔录啊,还有看你是什么案件 有的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确定你这个是什么案件,你也可以直接问检察院的承办人你是否可以提起刑附民),可以的话你就把诉状和证据材料准备好在起诉前交给检察院办案人员,记住起诉前要交过去,这样就可以随公诉一起上法院判了 不要自己另外出诉讼费重新起诉。

  如果被告家属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首先,确定两点:其一,你应该是被取保候审的;其二,你的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

在这个阶段,检察院会在三天内书面告知你有请律师的权利,当然,请不请在你。你认为自己有冤屈或需要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辩护,就请;否则,就可以不请,毕竟,律师费也是一笔不菲的开销呢!

在这个阶段,检察院会传唤你,对你进行讯问,就是你所说的“录口供”。通过再次核实案件事实,来确定你的认罪态度好坏,同时审查案件全部证据,以此来确定本案是否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从而做出退查、起诉或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在这个阶段,检察院要在1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案件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15天。你讲你已经等了2个多月了,还没有任何通知,那么,只有一种可能性: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已经退回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了,退查检察院是不会通知你的。公安机关依法在1个月的期限内补查完毕,重新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再继续审查。当然,还有可能会有二次退查,程序和时间都是一样的。

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情况,检察院讯问1次后就不会再次传唤你了。因为,无论你认罪与否,检察院已经了解了,审查案件遵循的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一切“以证据为王”。

你所能做的,就是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保证随传随到,否则,一旦传讯不到案,公安会上网追逃,“逮”住后,直接投入看守所,不值当的。另外,案件到最后,无论对你是起诉还是不起诉,一定都会有相关部门通知你,不会遗漏的。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依我之见:互殴打架既然已经报警,公安机关对打架一方经伤情鉴定为‘’轻伤‘’其另一方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伤害罪‘’刑事立案‘’侦查后须移送依法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刑事和解‘’,而不能再由‘’受害人‘’再去向法院直接自诉。

为什么呢?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的管辖的规定一一‘’轻伤’’原则上作为自诉刑事案件,由受害人自行决定是否向法院直接起诉丶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因互殴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接警调查,经司法医学鉴定受害人的伤情是‘’轻伤‘’,那么动手一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处理。

二,那么,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轻伤‘’案店又怎么处理呢?

A,经审查如果认定:本轻伤害案件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丶合理怀疑已排除、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该‘’轻伤‘’案时,受害人可刑事附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B,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因民间邻里纠纷引起的本‘’轻伤‘’案,符合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可以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在查明案情丶明清责任的基础上经双方同意,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丶悔罪,全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求得受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请求检察院从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请求的,犯罪情节较轻的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酌定不起诉,又叫做微罪‘’不起诉决定‘’。

三,至于提问者说‘’已取得证人证言证明是受害人的过错‘’,证人证言是否属实需经质证,才能被采信。同时,就即是证人证言证实受害人有过错也依法不能改变‘’轻伤‘’经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侦结移送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公诉案件管辖的性质。

可见,公安机关以‘’轻伤‘’刑事立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就不能再由受害人向法院直接‘’刑事自诉‘’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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