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男方需要给女方钱吗_离婚后男方要给女方钱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9:25:33 人阅读
导读:抚养孩子不管是离婚,双方都有义务和责任负担起孩子的责任。离婚的时候,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结婚期间女方花的钱,这显然是不应该的。在结婚期间,男方给你买的戒指,项链等,...

抚养孩子不管是离婚,双方都有义务和责任负担起孩子的责任。

离婚的时候,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结婚期间女方花的钱,这显然是不应该的。

在结婚期间,男方给你买的戒指,项链等,都属于赠与行为。而给了你的东西,就应该归你所有。如果他想要回去,就应该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这些东西他是要不回去的。

另外,你们两个共同生活了三年。在这三年当中,你们两个人赚到钱都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必要的消费开支以外,所购置的大型物品,家庭存款等,应该有你的一半。对此,你是可以主张你的权利的。

不过,根据你的描述,他的家里确实很穷,出于同情,或者说对三年夫妻生活的一种回馈,适当的照顾他一下,让他在经济上多获些利益也是可以的。希望你们通过协商,把这些问题顺利解决,然后分道扬镳,各走各的路才好。

婚前男方给女方的彩礼钱,在离婚时可以要回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不需要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首先,该案例的女方是否给男方钱,是其自由选择的权力范围。但是,必须明确一点,既然双方已经离婚,就属于没有任何关系的两个人。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找对另一方要钱,另一方有拒绝的权利。

其次,如果要钱的一方,觉得双方在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合理或者单方面反悔的,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且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议的,如对该分割协议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则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对离婚协议变更或者撤销。

谢谢邀请;依据法律规定,有婚姻存在,夫妻作为经济上的共同体,在婚姻期间内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共同财产上,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夫妻互相进行帮扶,是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旦婚姻解体,婚姻不存在了,同时也宣告经济共同体解体,在法律上就撇清了一切经济利益关系,成为了两个经济独立的个体,就没有互相帮扶的义务了。

就如楼主所问,夫妻离婚都有退休金,男方还要不要补给女方生活费的这个问题。当然是不需要再补给女方生活费了,除非男方愿意,法律才会不反对。

如果这对老夫妻是协议离婚的,在离婚的协议上,男方自愿把自己的退休金要补贴给女方的话。或者哪怕是霸王条款,只要是具有独立行为的责任人,男方认可签字,在法律上就能够得到认可,男方就必须履行协议条款。

否则离了婚,女方还要男方进行经济补贴的话,这不成了太霸道,没有人格,太贪心的老太太了吗?法律是不支持的。老太太既然在经济上还有这么强烈的占有欲,当初何必去离婚,老两口的钱合在一起,幸幸福福的牵手一辈子,岂不什么事都没了。

钱就是命,命就是钱。钱命两相连。要是给了彩礼跑了妻。结果=刑事案件。真的,我们有灭门的,有杀丈人的。都跟这有绝对关联。

1、待判决生效后,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扣划男方的存款等措施 2、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能力。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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