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国的诉讼程序主要分为四大环节,分别是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从向法院递交起诉状那天起,法院必须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当事人起诉状上写明原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该法院管辖,法院就会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内,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答辩的不影响审理。 开庭前,会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 这期间,如果对方申请延期审理,或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等,都会影响最终开庭的时间。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一审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的话3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刑事案件审理实务,庭审流程与审判流程是有区别的,审判流程包含庭审流程,庭审流程只是审判流程的一个环节,重要环节。 通常,第一步查清到庭人员身份,问被告人与辩护律师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第二步,正式开庭,查清案件事实,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事实部分,被告人,律师,对事实是否提出异议。第三步,是对证据质证。第四部,是法庭辩论,第五步是最后被告人陈述。最后,宣布休庭,择日判决。在现在大陆法院,基本没有当庭评议,当庭宣判。
我国民事诉讼流程可以大致分为:立案(起诉)、开庭、判决、执行四个阶段,下面就各阶段的流程再分别介绍:
题主可能表述的不太清晰,这种情况还是有的。
出现这样的情况,一般都是诉讼请求出现了问题,法官虽然对于事实已经有了足够的判断依据,但是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确实无法实现。出现这种情况,在庭审时法官都会当庭释明。如果你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那就可能会败诉了。
比如,之前办理的案件。买卖合同,标的为特定物。一审中,原告诉请继续履行合同,而被告举证作为合同标的物特定物已经灭失。法官在庭上跟原告释明。原告坚持其诉请。一审原告败诉。不过也很搞笑,二审时,竟然不采纳,被告对于特定物灭失的证据。二审原告胜诉。然后案子到了执行,执行人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就做了终结执行的裁定。原告也只有另行起诉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在特定物已灭失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原物进行折价赔偿的,但执行局并没有对原物定价的权利,只能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了。
以上案例,其实也可以看到,一审虽然判原告输了,但是法官已经做了明确的释明,从另一角度看,败诉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负责。如果你提出的诉请根本已经不可能实现了,你还要坚持,那么,就算你赢了官司,到了执行阶段你还是无法实现的你诉请的。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使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并不是要“杠”到底呀。
另外,这跟“一事不再审”毫无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法条很明确了,不用再解释了。拿这个来黑法院,说忽悠的,想什么那?
最后,只看问题,没具体案情,无法判断是否真的需要另行起诉,还是建议找专业人士看看。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_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