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_欺诈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3:51:37 人阅读
导读: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应当如何认定(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应当如何认定(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二)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骗,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赌博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但是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三)赌博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一般而言,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情况,不管行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抢劫罪,对于后一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

《刑法》第十八条是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规定。在具体定罪量刑时,都要考虑此条规定。《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精神状况。 法院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来定罪量刑。

(原题答案)分析: 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但各自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其中王某和陆 某应当负主要责任,吴某则起次要作用。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吴可以考虑依法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所以,检察院应当: (1)鉴定王某在诉讼过程中潜逃经大力追捕尚未归案,应当作出中止侦查的决定,暂 时中止诉讼,待王某归案后再恢复诉讼。 (2)为了防止诉讼的拖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对于陆某继续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1 条规定的条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3)对于吴某,如果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刘某、安某、周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则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以上刘某、安某已满16周岁,周某和张某虽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但已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他们的行为均构成犯罪,但根据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上还有两条重要处理原则:1、从宽处罚的原则,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指不允许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I)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 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实际生活中,陈述错误事实并不少见,根据行为人的动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行为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此时就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第二类是行为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认为陈述的错误事实是真实的,即他主观上并没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此时不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但是如何区分行为人是否具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却非易事。这主要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知识经验以及其所处的客观环境去认定。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呢?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例如(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规定表明在负有说明义务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另外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

负有说明义务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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