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违反劳动法_我的单位不遵守《劳动法》应该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9:26:57 人阅读
导读:现在是法制社会,不存在不敢告一说,员工没告公司,只是在权衡自身利益而已。企业违反《劳动法》的情况有很多种,比如:1、不签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签订不合理;3、...

现在是法制社会,不存在不敢告一说,员工没告公司,只是在权衡自身利益而已。

企业违反《劳动法》的情况有很多种,比如:

1、不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签订不合理;

3、不给员工缴纳或不按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

4、要求员工加班但不给员工加班费,

5、拖欠发放工资;

6、逼迫员工签订不平等协议,比如强制降薪;

7、单方面辞退员工不补偿等。

对于职场人来说,或多或少了解或亲身经历上面描述的企业违反《劳动法》的情况,没有去告公司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从众心理,公司所有人都是这样。

我朋友新入职一家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里面的薪资条款写的是基本工资,并不是面试offer中承诺的全额固定工资。她问办入职的HR,希望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全额固定工资,没想到HR说,公司所有人都是这样签订的,没有问题的。朋友虽然知道这样不合法,但是一是觉得不想失去这个新工作,二是觉得既然大家都是这么签的,我这么签应该没问题,于是就签了。

很多时候,由于从众心理,其他人也是这么办的,那我也不纠结了吧,公司员工都是这样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同事都是没有加班费的,公司都是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公司其他同事都在这份不平等协议上签字了……因此即使知道公司这么做违反了《劳动法》,但没有人第一个站出来做出头鸟。

2、员工处于弱势地位,举证困难。

职场上,员工永远处于弱势。很多公司知道自己的操作违法,为了规避风险,专门请了专业的法务团队为自己保驾护航,把违法操作做的滴水不漏,让员工很难找到证据,找不到证据,那么在仲裁时胜诉的难度很大。

比如现在很多互联网公司是实行不打卡的,但加班却非常严重,不打卡就难拿到加班的证据。

有的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填写的是基本工资,另一部分以补贴形式发放,员工在签订时认为只要如数发放就行了,但如果哪天公司将补贴这部分砍掉了不发放,员工举证时就很困难。

3、耗费精力大,维权成本高。

公司有专业法务团队,但作为员工个人,只能自己去请律师,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另外,劳动仲裁比较耗时,短则几个月,长则半年一年。意味着员工维权要一直跟进此事,耗时又耗精力。

我知道的一位朋友因为公司单方面违法辞退,去劳动局把公司告了。公司收到开庭通知是在3个月后,仲裁时间是在他提起诉讼后5个月后,开庭结束后,仲裁结果在开庭结束后2个月才出来,总共历时7个月,而且只是赔偿了一部分钱。自己还支付了几千块钱的律师费。一场诉讼下来,耗时耗力,还承担着心理压力,让想去告公司的员工“知难而退”。

4、怕影响找新工作。

公司通常只会在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并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后才会开具离职证明,员工担心告公司后,离职时公司会在离职证明上面描黑,会影响下一份工作入职;另外,找新工作时,一些正规的公司都会进行背景调查,如果发现员工在过往工作经历中有过劳动纠纷,通常是会有顾虑的。

基于上面的原因,员工明知道公司违反《劳动法》,但仍没有去告公司。不是不敢告,而是个人利益权衡后的选择。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对题主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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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武器束维护我们公民自已的合法权益,决不能让那些违纪违法的单位领导如此猖狂下去,吭害农民工的血汗钱!!!!!害群之马不能轻绕。

感谢邀请!

企业违反劳动法,这个问题得根据实际情况。如涉及到劳动安全、非法雇佣童工等情况,那就得找劳动执法部门,劳动局下属有个叫劳动监督执法队的专管这类事情。如果是涉及工资待遇少发或不发,以及不购买社会保险等违法情况,劳动者可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或作出意见后让劳动者持意见书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由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是处理法人代表还是处理企业?这个问题也得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到刑事责任,那相关责任人如法人代表或总经理必须接受法律制裁。如果未涉及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可勒令企业弥补过错或接受经济处罚或停业整顿。有时候法人代表和企业同时受到处理的情况也经常有。

第一、他们告赢告不赢都会从此失去工作,而且结果是未知数。第二、他们既然敢公然的违反《劳动法》,就必然有其敢于违反的手段,而且法律程序可能会很漫长,这些人却需要工作机会以换取生活资费。第三、打工的都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人,他们为了家庭和自身的安全,多数人会选择放弃自身的利益以换取安全。

我们公司让工人12小时工作,没有加班费和休息日,每天必须按时打卡,证据都在公司那里,但是工人有交接班记录,工资卡上有发放工资记录,我问过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的做法是否遵守了劳动法,人力资源部不给一个确切的回答我也不在问,现在我也不想投诉,加班费.休息日.节假日的工资就让公司给攒着吧,我还有五年退休,到时候有大把的时间去战斗,主要是我相信我们政府会真正做到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

企业几乎都存在违法行为,看仲裁的人数就很清楚了,能有信遇到好的公司只能说很幸运!不敢维权只是员工拿不出证据没有胜数,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太少,仲裁时间太久!

现在有许多单位不遵守《劳动法》,用工形式不按常规出牌,我行我素。究竟是什么原因呢?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岗位设置不足,下岗、失业、求职的人太多,形成了粥少僧多的竞争局面。有些求职者为了养家糊口,明知道用人单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却总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勉为其难的忍受着煎熬,违心接受不公平的待遇。

二、某些黑心的老板,利益熏心,钻《劳动法》的空子,职工要想维权就要耗费时间和精力,而企业有专门聘请的法律顾问,有钱有时间和工人耗得下去,一旦拖个一两年,职工的诉讼期也过期了,到那个时候也就不了了之了。即便是你到了仲裁打赢了官司,你在这里的工作时间也算到头了。所以,他才会有持无恐。

三、劳动部门监督力度不够,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如果劳动部门能出重拳打击、处罚不遵守《劳动法》的单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些违法用人单位的不良用工行为,也会有些收敛。

假如遇到这样的单位,劳动者要想拥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和固定的收入,一是要学会忍气吞声和适应,二是要学会随波逐流。实在忍受不了,只有以法维权,走司法程序。然后对单位说:拜拜!――再也不见!

如果没有违反公司规定,说明劳动者没有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已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维护其个人合法权益。

以例示法:小张是某食品加工厂的包装工,入厂时与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在工作的第二年的时候因工作原因与包装车间主任发生矛盾,车间主任以小张不服管理为由上报工厂管理层要求解聘小张。当月,工厂管理层向小张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单方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关系。

小张不服,依法向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某食品加工厂违法开除为由,要求某食品加工厂支付其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某食品加工厂答辩为:其单方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经过庭审,仲裁庭认定本案焦点为:该食品工厂单方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根据举证规则:谁举张谁举证,该食品加工厂具有向仲裁庭举示小张具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据,但该公司没有举示,因此该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小张因此胜诉。

朱律师建议:用工单位依法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规定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具有该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与之的劳动合同关系,反之,则不能单方解除。如用工单位在不具备单方解除条件仍强行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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