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以下案件不予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4.上述案件之所以不予调解,原因在于其是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不存在处分权行使的问题。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1、可以撤案。在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个阶段都可以。
2、撤案主要是证据不足、定性争议(民事或刑事)等原因
3、在公安阶段,方式是内部审批撤案或报捕不批撤案。
在检察院阶段,方式是退案公安撤案、退补不成由公安撤案或决定不起诉(亦算撤吧,呵呵)。
在法院阶段,方式是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
一旦执行了,基本双方都没和解的可能!
①有钱的不用到执行阶段就会还,没钱的即变刀架脖子上也还不了。
②执行的结果就是双方都当债务不存在了,这是同归于尽的做法。
③什么七寸,八寸的都是律师们的自以为是,从“人性”的角度讲:既使你拿住了债务人的命脉又怎样?的确没钱,只能被动接受,他一辈子翻不了身,你一辈子都拿不到钱!
④如果债务人是生意人且生意还在做,绝不可落井下石,生意人比一般债务人、债权人更有容忍量,你敬他一尺,他让你一丈,别总是处处限制他,让他必须今天还,明天还,月底还,毛用没有。明明知道他没钱,还要和解时先还多少表示诚意,这更扯淡。一个生意人走到山穷水尽,怎么可能再举新债,还旧债,再增加负债数量。除非他不想东山再起,一辈子做失信人。我很想知道:一般债权人请律师打官司要帐的,律师除了用狠招猛搞债务人外,真正收回了多少?你们那几把刷子用完了后,债务人就是妥妥的老赖,活活被逼成的,债权人得到的就是一张胜诉裁定书,和遥遥无期的债务。
⑤本质是:一旦执行,就不要打算要了,出出气而已。当债务人想与债权人协商时,还处处设限,这真够蠢的,还被律师说的头头是道,从“死帐”的角度讲:坑债权人的往往是律师,律师根本不了解人性,在债务的产生与如何正确消亡上就是“O”智商!
要了解经营思维,用做生意的思维方式去要帐,而不是一根筋的三板斧,毕竟有资金流动的就是生意的组成部分,不管你是否与他做买卖!律师做不了生意,一要就是死帐!
一、适用范围不同:刑事和解和刑事调解只适用于刑事自诉案件。其中,所有的自诉案件都可以进行和解,而刑事调解只适用于除公诉转自诉外的其他刑事自诉案件。
新刑诉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二、处理人不同:刑事和解是刑事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撤诉的一种是由。刑事调解是刑事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的活动。
三、性质不同:刑事和解属于双方主动。刑事调解是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双方属于被动。
四、判定结果不同: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事调解的情况则不能轻判。
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