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有哪些_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6:28:06 人阅读
导读:方式比较多,一般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就此有详细的规定,比如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方式比较多,一般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就此有详细的规定,比如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到期了,任意一方提出不再续签的叫终止;

劳动合同没到期时任意一方提出解约的叫解除。

所以你说的员工提出辞职应该是属于解除的情形,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万一刚好赶上这个员工合同也到期了,那么签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如果是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的话,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注意不要搞错。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一)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二)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1、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2、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七)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参考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作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资格便不复存在,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条件具备一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行为。  通俗讲,排除个别原因(死亡、破产等)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就是终止,没到期有人提出不干就是解除。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地圈问答团队:董金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规定劳动者单方面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第三十八条是规定劳动者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需提前通知。该款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大致对应。而该条第二款规定是规定了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当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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