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无论何种情况,都不影响对出借人应当担负的债务清偿责任,除非借款合同中有相关特别约定。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属于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不会减轻或解除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简单地讲,在正常情况下,你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什么意思?1、借款人不还款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你或借款人中的任何一个人还款。
2、你不能主张应当由借款人先还,只要出借人要求你还的,你必须还;
3、你本来就是担保人,如果你也拿到钱了,那你就是共同借款人了。 法律规定:你还款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换句话,你的作用,就是以你的个人信用担保借款人肯定会还钱的,现在借款人不还了,那就由你来还。至于,你还钱后,你就有权要求借款人还你钱了。通过这个事,你应当汲取教训,担保不是开玩笑的,你担保了,你就要承担责任的。
债务人被认定为诈骗后,那么民间借贷的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第八条。
借款人构成诈骗罪的,担保人是否免除责任要根据下列情况来认定:
1、担保人不知道对方实施诈骗,而且担保人也是受诈骗提供担保的,可以确认担保无效,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人虽然不知道对方实施诈骗,但借款人没有诈骗担保人,其是自愿提供担保的,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诈骗的事实,或者参与其中的,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不仅应承担还款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认为,如果诈骗或者骗取银行贷款,罪名成立,也就说明骗取方式方法已经证据确凿,担保人应该免责。理由是:借款用途已经发生改变,比如借款人向银行贷款去购买材料,向银行贷款100万,借款人自己伪造一切方法将贷款贷出后个人私用,那么担保人担保的贷款用途已经发生变化,那担保还有效吗?应该是是无效的吧。
这个是不一定的。但只要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
你这个债务人是被抓起来了,那么,首先要看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你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向你主张权利的时候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了,那么你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其次,要看你作为担保人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
如果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你是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便作为被告一同被起诉,也会在判决书里有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描述。因为债务人被抓起来了,但是他还有财产,所以,到最后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还不一定。
如果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保证责任很难跑的了,这时着眼点应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这个方向上,尽量掌握债务人的财产,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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