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_医疗事故罪主体如何认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21:47:14 人阅读
导读:您好,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您好,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1)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从事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医疗防疫工作的人员。(2)药剂人员。包括从事中药、西药配剂、发放等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3)护理人员。(4)其他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检验、理疗、病理、口腔技工、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各项医疗技术工作的人员。上述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可以作为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详而言之,不仅公立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上述各类技术人员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同样,只要拥有合法行医资格或执照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构成。所谓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医学院校教育,或经各级机构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并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取得行医资格,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各类医务人员。主要有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麻醉人员等。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也包括一切具有合法行医资格的个体开业者。

一、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要件 医疗事故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 对于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精神,“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所以,医疗机构中除卫生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二、哪些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合法注册,且在合法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医务人员。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无论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只要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拥有合法注册的执业证书,也就具备了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这一点一般不会有异议。医务人员跨行政地域的“走穴”行为,因行医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因此医务人员不具备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其犯罪主体要求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往往“走穴”的医务人员是具有执业资格取异地执业的人,所以也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由于“走穴”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可以以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罪”或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走穴”的医务人员,不仅存在跨行政地域执业的情形,还存在跨注册类别执业的情形(例如骨科医生在异地从事神经外科的手术),此种行为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完全可以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问题是啥也不懂,还没钱呢,咋办?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是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不是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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