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取消劳动教养_劳动教养取消了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4:30:46 人阅读
导读:你所说的情况你哥哥应该是属于寻衅滋事,按照规定是可以劳动教养的。偶然的冲动不能作为不受处罚的理由,偶然冲动违法犯罪也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也与哪方的人受伤没有关系...

你所说的情况你哥哥应该是属于寻衅滋事,按照规定是可以劳动教养的。

偶然的冲动不能作为不受处罚的理由,偶然冲动违法犯罪也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也与哪方的人受伤没有关系,与有没有人也没有必然的关系。

所以如果你哥哥被劳动教养了那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希望你不要做出什么过激的举动,这样不仅于事无补,而且还会使你家的情况雪上加霜,你母亲就更难过了。

警察把你哥哥抓起来不是与他有仇,只是按照法律要求在做。

如果你觉得对你哥哥进行劳动教养太重了,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如果你哥哥确实没有前科的话还是有机会不被劳动教养的。

嗯!是被取消了,好像就是今年来着,不过这事还没有完,呵呵!最近艺人黄海波不是被收容教育了吗?很多人怀疑这就是劳教的变种。按理来说,在劳教废除以后,普通人犯罪以后要么被抓判刑,要么拘留,但是在劳教废除以后貌似又出来一个收容教育,所以相当于变相的劳教,不过听说收容教育好像就北京有,其他地方没有,当年孟飞也因为这事情被抓过,没有收容教育,好想说扬州没有这个场所。

  劳动教养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过,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1条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自此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而劳动教养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法理不通;

二、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过重,已经与刑法差不多,具体执行虽然不在监狱执行,但对被处罚人来说并没有太大区别,也是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三、劳动教养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地市及公安机关决定,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那么严格的监督制度;

四、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而有一些政府认为难解决的问题,便会命令公安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劳动教养,存在野蛮行政之嫌;

五、近劳动教养被废止之前,有很多政府将“上访”人员劳动教养,对推进法制建设起到了阻碍作用;

六、劳动教养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80、56号文件,在特定时期对社会稳控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特别是在没有刑事诉讼法之前,对打击犯罪起到了过度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80.56号文件也就随之退出了历史舞台。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被劳动教养人可以请律师辩护。各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审查和决定劳动教养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对没有这些法律文书或者文书所载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以及劳动教养法规规定不应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等严重残疾、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未满一年的妇女等,不予收容。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劳教人员可以依法行使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家属可以经常来所探视,劳教所可以提供住处允许劳教人员夫妇同居。家里有特殊情况和有悔改表现的劳教人员,经批准可以回家探视或休假;劳教人员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等。中国的劳动教养工作,实行“灌输、感化、挽救”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挽救。要求劳教工作干警对劳教人员做到“三像”,即像老师对待学生、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那样,耐心地帮助劳教人员改恶从善。劳动教养管理所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学校(绝大多数已办成了劳动教养学校)。劳动教养管理所按比例配备专(兼)职教师,对劳教人员开展法律常识、道德、时事和文化知识等教育,提高他们的重视自己的言论观念和文化素质,灌输时间平均每天不少于3小时。为有利于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劳动教养管理所还对劳教人员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不少劳动教养管理所办有电脑、裁剪、缝纫、电器维修、木工、烹调、理发、汽车驾驶和维修等职业技术培训班。劳教人员学习文化和职业技术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社会承认的文化或技术等级证书。

我来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三十年前的劳动教养决定,应该是上世纪1989年的事情,在当时劳动教养解除后行为人要拿着劳动教养解除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按指纹,留存字迹,建立档案(纸质),按特殊人口管理。户口走哪,档案跟哪!2000年以后有电脑办公以后,所有档案开始录入电脑,永久保存。两点:1是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电脑里有没有你的档案,二是户口所在地管片民警是不是还是三十年前的那个民警,调没有调走,如果电脑里没有录入,管片民警也早已调走,OK了,你姑娘政审应该没问题,只要你不说,我估计你姑娘都不知道你三十年前被教养过。有人问了:派出所不是还有纸质档案吗?一般情况下,纸质档案也是有保存期的,尤其是劳动教养现在已经取消了,纸质档案保存的更少了,况且你姑娘考的还不是国家重点要害部门,要查你上辈三代,所以你姑娘考教师政审应该没问题,但有一点:如果政审人员知道了你以前的劳动教养事情,给你姑娘政审材料写上了,那政审就过不去了,毕竟政审清清白白考上教师的人大有人在,谁不招一点问题没有的人,还能去招录一个直系亲属有污点的人哪!所以说人在做违法犯罪事情之前一定要思考清楚,不光是你一个人所承担的事,还要牵连到你最亲的家人,违法犯罪的成本是很大的!

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劳动教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被滥用的情况。另外,还有一部分经常违法,屡教不改,但同时构不上刑事犯罪的人群。

一、劳动教养是指中国对违反法纪而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对他们采取劳动生产和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帮助他们学习劳动生产技术,树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二、劳动教养和劳改是不同的制度,具体区别是劳改是刑罚执行措施,劳教是行政强制措施。   

适用对象不同:劳改对象是违反刑法罪犯,劳教对象是违法但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 适用程序不同:劳改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劳教由行政部门(如公安)决定。   执行场所不同:劳改场所主要有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劳教场所主要是劳教所。   适用期限不同:劳改期限从1个月起至无期徒刑,而劳教一年至三年,可延长一年,最高四年。   

可产生法律后果不同:劳改对象再犯罪或属累犯,劳教对象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三、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决定还规定,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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