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赠与能撤销协议_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可以撤销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1:27:06 人阅读
导读:如果是口头协议可以随时撤销,如果只是夫妻双方签名的协议,且没有第三方签名做证的,也可以变卦强行撤销。如果经过公证和第三方私人作证的,在法律上说已经有保护效力,估...

如果是口头协议可以随时撤销,如果只是夫妻双方签名的协议,且没有第三方签名做证的,也可以变卦强行撤销。

如果经过公证和第三方私人作证的,在法律上说已经有保护效力,估计很难撤销,除非能够有证据证明自己签协议时脑力的思维有问题,是在不明不白中签的协议,这样有关部门可以考虑撤销。

不知题主收回成命是什么目的,更不知出于什么原因,财产赠与子女是正常现象,可能是遇到什么突发大事了吧?个人建议首先还是和子女商量一下,如果独行独断有可能亲情会一刀断完。

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能否撤销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具体行为是属于绝大多数情况下的附随行为还是属于单纯的赠与,对于单纯的赠与,除经过公证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认的以外应允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对于属附随行为的赠与则不能准许当事人撤销,典型的附随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1、 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给予对方的带有赔偿、补偿性质的赠与;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另一方因此而给付的补偿性质的赠与;3、离婚协议中的有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尽主要抚养义务,另一方所给予的具有抚养义务性质的赠与;4、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分的大部分财产,因此而个人财产给予对方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5、依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而给付的具有履行帮助义务性质的赠与;6、以赠与财产而换取对方同意协议离婚离婚而为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您好。

您好。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在于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因此,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的焦点问题。离婚了房子怎么办?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一、离婚了房子该怎么办? 根据购房款的出资主体、出资形式、房屋取得时间等因素的不同分割方式也不尽相同。但是对确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主要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分割。1、协议原则 按 照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署《离婚协议书》等书面约定对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财产约定归某一方所有;或者约定房屋财产归某一方所有,由所有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货币补偿。2、财产均分原则 对 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予以平均分配,涉及到房屋财产的情况,如果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应当对另一方予以相当于房屋实际价值的一半的货币补 偿。如果该房屋在存在按揭、抵押贷款等,应当约定该按揭、抵押贷款由谁归还,通常是由房屋所得者一方来承担还款义务,因此,补偿另一方时应当按房价扣除贷 款余额后的净房价的一半计算。实践中,往往由于按揭或抵押贷款未予偿致使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无法马上进行房屋产权的过户。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应当约定房 屋何时过户,以及一方配合过户的附随义务,同时尽量在协议中约定防止对方不配合房屋过户的制约条款,以确保到时房屋顺利过户。另外,在处理房屋财产的过程 中,还应当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适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生活困难方等原则进行处理。3、竞价、评估及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因此实践中,双方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分割房产,价高者得房,同时补偿对方一半的净房价。这样既有利于纠纷的解决,避免久拖不决,也可以照顾双方利益,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二、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三、房地产估价应遵循什么原则? 1、合法原则 遵循合法原则,应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估价。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1)保持现状前提:认为保持现状继续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保持现状继续使用为前提估价; (2)转换用途前提:认为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转换用途后再予以使用为前提估价; (3)装修改造前提:认为装修改造但不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装修改造但不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为前提估价; (4)重新利用前提:认为拆除现有建筑物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拆除建筑物后再予以利用为前提估价; 3、替代原则 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4、估价时点原则 遵循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5、公平原则 6、谨慎原则(抵押贷款项目) 回答完毕。

观众提问

我是阜阳人,6年前与丈夫协议离婚,孩子跟我,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商品房赠与孩 子。当时孩子小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现在孩子十八岁,由于房屋增值大,前夫不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想撤销赠与协议,请问律师,协议能撤销吗?


律师解答

目前,因为房子升值较快,这样的事情屡次出现。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双方已经明确规定财产分割,其中一方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变更协议。除非能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即本人并非自愿签订这份协议。双方如果是自愿,则不可以。她现在按照离婚协议的要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过户即可。


案例链接

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案例分析

为了离婚两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审法院上诉时妻子张某却发现丈夫周某还有一部丰田轿车没有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二审法院判两人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周某就将这部轿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于是将前夫周某和赵某一并告上法为了离婚两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审法院上诉时,妻子张某却发现丈夫周某还有一部丰田轿车没有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二审法院判两人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周某就将这部轿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于是将前夫周某和赵某一并告上法庭。

近日,华律网判令该车属张某和周某共有财产,周某应向张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66667元,赵某负连带责任。

离婚后前夫卖了一部车

张某与周某1996年登记结婚。2003年6月4日,张某向华律网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后张某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5月,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判令二人离婚。而张某在一审判决后,发现周某私自藏匿了一部轿车没有依法分割,二审时即提出要求分割。市中级法院在调查后认为,由于一审时未提出对该项财产进行分割,该项财产的分割应由张某另行起诉。

张某准备以该车再次起诉时,却意外地发现:2004年7月,前夫周某已将该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认为,周某和赵某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明知的、恶意的,已经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所有权。非法转让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共同财产所有权,系无效行为,但由于非法转移行为已经发生,即便返还该车亦无法恢复原状,张某向法院提出确认该丰田轿车属于自己与前夫的共同财产,并要求周某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前夫称车辆非己所有

但张某的前夫周某却在庭上称,丰田车并不是自己的,而且张某非常清楚,是在1997年一位朋友阿明借用了自己的身份证,以自己的名义所购买的车。而且多年自己从来没有使用这部车,轿车不是能收藏起来的。而且自己与赵某根本不相识,不可能自己买车不用,给一个与自己无关系的人使用。

另一被告赵某则自称是在1998年以35万元从阿明手中购买了丰田轿车,分两期支付给阿明,购车后自己曾要求过户,但阿明说该车是刚刚过户给周某的,半年内不得过户。半年期满后,自己一直忽略了过户的事,自己之所以在2004年7月过户完全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

法院:轿车属共有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丰田轿车于1998年5月以周某的名义购买,而张某和周某并未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故两人婚后财产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该车应属两人的共同财产。而赵某曾在张某与周某的离婚案中接受过询问,因此赵某应当知道张某与周某离婚后未对该车的权属进行处理或尚存在争议,但他却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轿车擅自转让,因此主观上有共同过错,该过错行为造成了张某的财产损失,侵犯了她的共同财产权,属共同侵权行为,是无效行为。

最后法院判丰田车辆属张某和周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认为该车无法恢复原状,因此不分割该车,经核算该车折价13万多元。法院判令周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66667元,赵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离婚一年多后,张某终于又争回了半辆车。


小编有话说

学法知法,生活中有很多事情都要用到法律的知识来自我保护,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多去自己主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以备不时之需。

(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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