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立案几只_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0:16:17 人阅读
导读: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追诉标准(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可以咨询 太琨律 ,很专业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它们同样受到保护,不允许猎杀。对于“三有动物”,私自捕捉可捕杀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020年起始,便发生了很多惊天动地的大事,也激励了数以万计的中华儿女奋勇向前的斗志,不得不称赞的便是那些从各个省份、军队抽调前去支援的逆行者们,我们伟大的白衣天使,以及服务武汉的社区网格员、快递员、外卖员等等各行各业积极促进湖北乃至全国复工复产的他们,是真正值得我们学习和称赞的榜样。

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第一时间作出部署,还记得2020年农历大年初一,习近平总书记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抗击疫情的部署工作,随即全国各个省份相应,大多数省份派出医疗队支援武汉,我认为:如此快速的行动,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得不使每一个中国人乃至世界上其他国家人员称赞。但是,总有不合时宜之人,顶风作案,麻痹大意,近段时间江西、安徽、云南、浙江等省份警方先后破获关于疫情期间非法狩猎、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件,谁知如此严峻的时期,还有人管不住自己的嘴,管不住自己猎奇的嘴,管不住自己那张贪得无厌的嘴,那些非法狩猎者,管不住自己非法牟利的手,管不住沾满野生动物鲜血的手,管不住那双致全国人民生死于不顾的手,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目前大多数国人都在为打赢疫情攻坚战冲在前线,随处可见的大小标语:“疫情就是命令,防疫就是责任”醒目的大字挂在每一个街头,而那些在后方贪图野味的人们却未曾罢手,也未曾罢口。家住绍兴市上虞区的庄某自认为自己家住得偏僻,竟在疫情防控期间捕猎野猪。2020年1月31日,受疫情影响,庄某所在的村庄家家闭户,公安机关也在此期间加强了对各村社的执勤力度。当民警巡查至庄某的院外,只见从院里飘出白气,还散发出膻气。民警进门后,发现庄某刚烧开一锅水,正打算要将一头已经死亡的野猪褪毛。在公安机关的再三询问下,庄某承认,这头野猪是其于1月28日在山上用钢丝套捕猎而得。庄某交代:其将钢丝套分散放在村附近的山上,等猎物上套,钢丝套就会向其手机发送信号。2020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四,庄某接收到了捕猎成功的信号。到达现场后,发现捕获了一头90斤的野猪。其将野猪载回家圈养,打算养肥后宰杀。可在1月31日,野猪死亡,他便准备对其进行褪毛、分解。此事发生,引起社会的普遍反响,也成为了浙江省首例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经鉴定,涉案野猪为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另查明,上虞区政府通告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十五)为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套等诱捕装置猎捕。

我国对于非法猎捕、杀害、狩猎野生动物有具体的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相关法条对于此类罪名也做了补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0年2月12日,上虞法院依法受理庄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本案的审理法官上虞法院民三庭庭长孙芳芳表示,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强调,要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被告庄某明知当前正处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非常时期,却猎捕野生动物,提醒广大市民注意,禁止非法猎捕和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切断一切可能与病毒相关的源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作出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处罚。因此,本案充分说明,疫情期间,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已达到非法狩猎罪的情节严重情形。

与此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此决定充分保护全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为社会主义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相信后期随着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的开展,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定将会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的风险,从而维护人与自然的生态平衡,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提升。

轻轻地,春天的脚步近了;轻轻地,武汉的樱花开了;我们等待春天轻轻地到来。

根据我国的法律中明确地表明,该森林公安可以立案的标准有很多,其中包括该森林被盗后的2平方或者是幼树高达一百株的,竹子两百直接损失两千快的都可以立案,除了盗窃还有非法收购,二十平方起可立案,在森林法中包括走私动物和稀有动物等我国都是命令禁止的,一经发现就会立案处理的法律。


法律依据:

一、盗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

2、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元。

二、滥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

2、滥伐竹子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的立案起点: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六、放火案的立案起点: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七、失火案的立案起点: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立案起点:

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十、非法狩猎案的立案起点: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

十二、因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以上的,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十三、在生产、施工等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十四、违反林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毁坏林地10亩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擅自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以挖掘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数量较大的,以及偷挖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十六、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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