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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商品属于要约_应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8:40:51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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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应该是要约邀请吧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

应该是要约邀请吧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所谓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

购物网站上的广告可以理解为类似寄送的价目表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

要约是向特定的当事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需具体明确。要约邀请既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内容无须具体明确。

现在可以理解为购物网站的广告是向社会大众发出的因而不是特定的当事人内容不能算具体明确购物网站发出广告是希望消费者向他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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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

举一个生活中常见的事例,帮助消费者理解抽象的理论:夏天,街边卖冰棍的小贩为了招揽顾客会叫卖,如果他吆喝“冰棍、清凉解暑的冰棍!”,这就只是一个要约邀请,他是为了吸引人们来向他询价;如果他吆喝“冰棍、红豆冰棍,五毛一根!”,这就可以构成要约了。

一旦出现了购房纠纷,如果法院认定房屋销售广告属于要约,消费者据其购买了房屋,其内容就应该构成房屋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开发商没有实现广告中的承诺,则应视为开发展违约;如果法院认定房屋销售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则广告的内容就不能当然地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仅能作为一种参考,并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开发商没有实现销售广告中的承诺,即使消费者确实是因为相信广告内容而购买的房屋,也不能因此主张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

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商品描述都没有了法律效力,跟商业广告一样,能忍?

挑了半天,比了半天店家说不卖,没有理由,承诺自由,能忍?

我认为原则上应该是要约,限时抢购之类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排除拘束力。

商品的所有权归超市, 超市在货架上放标价商品是一个要约邀请,你从货架上拿下商品走到收银台付账是一个要约,商家同意以标价将商品出售给你是承诺,只有合同完成后,商品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这时,你才能对属于你的物品进行处分,合同完成之前,你对商品的任何处分,比如说吃喝,在没有同所有权人进行协商,或者得到授权的情况下,都是无权处分行为,是破坏了商品原有价值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你事后付钱性质都已经变了,你实际上不是在履行合同,而是在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都有法律规制的,具体请参考《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所以从法律层面这个问题的争议根本就是一目了然的。

特例是你在小商店买水,给老板说,我实在渴的,能不能先喝一口,这也是要约,不过是改变了合同的履行方式,但是前提是和所有权人进行协商,与所有权人达成了合意,得到所有权人的授权,以改变所有权人履行合同内容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才算是合同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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