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过期怎么办_诉讼时效过期了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9:15:00 人阅读
导读: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

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并不能简单的这么认为。欠款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无期限的欠款最长可受法律保护20年这随时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维护权益

我们一般借敦一般都是有还款期限的。

若到期未归还如果在诉讼时效期内双方曾经重新磋商或者协议。 或者其明确拒绝还款的,那么应从双方新的协议到期之日起或其明确拒绝之时起来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在时效内权利人主张过自己权利的。计算日期是递延的当然,这需要有一定的证据。

具体的情况,建议咨询一下律师。同时准备好相关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权益。

首先要区分两个概念: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行政诉讼中适用起诉期限,而非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则人民法院不再保护。由此可见,民法上的诉讼时效不是权利消灭的原因,它只给予义务人一个抗辩权,即使超过诉讼时效,不必然丧失维权的机会。

但在行政诉讼中,通常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是适用起诉期限。

起诉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某项行政行为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行使行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设置起诉期限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在于维护行政行为的效力,以确保行政法律关系的尽早安定。

超期对维权的影响:

在行政诉讼中,是否遵守起诉期限属于起诉条件的一种,对于起诉条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不用等待当事人的申请,也不用基于当事人的抗辩。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如果在立案阶段发现,人民法院可不予立案受理;如果在诉讼中发现,人民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因此,如果确实超过了起诉期限,再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是具有较大风险的,很有可能无法立案或者被驳回起诉。但起诉期限的起算要求“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而很多行政行为在作出时,往往没有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具体内容,也没有告知其救济权利,此种情况下,可以在通过调查等程序明确行政行为后开始起算起诉期限,争取一定的维权时间,但同样具有较大风险。

最后要提示大家,法律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但无法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遇到侵害需要及时维权,以防超过法定期限后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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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超过诉讼时效后,权利人将丧失对其实体权利的胜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然而,从相关的司法解释看,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并非不可逆转的丧失胜诉权,其仍可通过一定的方式重新获得法律的保护:

一、法复(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可以看出只要:

1、是金融债权;

2、债权人对原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有催讨的意思表示;3、债务人在催讨文书上签章确认。在同时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后,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金融债权可以重新获得确认和保护;

二、另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是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该批复中强调了两点:1、双方就原超时效债务达成了还款协议;

2、原债权债务转化为新债权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认为债权债务人已将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了一项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法律不再保护双方的原有债权,但对于双方新成立的债权,仍可与其他新成立的债权一样给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函法经(2002)244号]:“。。。。。。,在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最后一笔履行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要看对方有无在过期前的诉讼行为或者措施

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失效期前,对方有措施采取诉讼,但是无法寻找到你的话

这个时效是可以延续的

当然,如果没有任何证据的话,可以以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起诉无效

诉讼时效已过,原告能赢吗?

一般情况,过了诉讼时效,从法律上讲原告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原告仍然有可能赢。

1、过了诉讼时效,被告答应履行义务。

2、过了诉讼时效,但是被告在庭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方面的抗辩。

3、过了诉讼时效,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庭缺席判决。

还有些情况,表面上看是过了诉讼时效,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并没有 过,这些时候及时起诉还是完全可以的。

4、在诉讼时效内,原告一直在主张权力,从原告最后一次主张权力到起诉,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规定的时间。这种情况相当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例如,原来的借条约定2016年6月1日归还,按《民事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应当是计算到2019年6月1日,但是在2019年6月1日之前,债权方有证据证明一直在向对方主张权力,则诉讼时效会一直向后延伸,最长20年。

5、按时间计算表面上是过了,但是按法律规定并没有过。

例如人身伤害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始计算。某甲2019年5月1日交通事故受伤,交警的责任认定是5月20日收到,出院是12月25日办理,伤残鉴定报告是 次年1月13日收到。则这个案子,诉讼时效从2020年1月13日开始计算起三年内有效。


等等。

  如果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如何处理呢?个人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1.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3.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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