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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虚假宣传有法律责任吗_做业务员要承担公司的一切法律责任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7:19:45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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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告法对广告有严格规定,特别对食药广告,夸大疗效,要接受食药监管局的行政处罚,领受巨额罚款。虚假广告和售卖假药及假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刑事处罚。通常情况...

广告法对广告有严格规定,特别对食药广告,夸大疗效,要接受食药监管局的行政处罚,领受巨额罚款。

虚假广告和售卖假药及假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通常情况下,理财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只有公司的高管和主要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一般的业务员不会承担法律责任。除非业务员在公司非法集资当中扮演着重要的虚假宣传的作用,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过度推介他人进行投资理财,明知是骗局,故意拉他人下水,这种清形下,该业务员就不是一般的业务员的作用了。

因此,必须查清事实的真相,业务员到底有没有涉嫌犯罪,如果没有查清之前,最好待在看守所里,其实也是对业务员的保护,防止投资人直接找业务员对付,搅和的鸡犬不宁,产生的后果难以预料,

从前有个故事讲一个卖报的报童,他一百份报纸一直到下午还没卖出一张,怎么办呢?他们心生一计便开始大声叫卖“卖报,卖报,特大新闻,一分钟之内一人上当,便卖出了一张,人家拿来一看哪有什么上当的新闻呀?卖报者一惊,原来是自己上当了。最后那个报童依次叫卖,叫到最后他说一分钟之内一百个人上当!”!所以他在一分钟之内将一百份报纸全卖完了。卖保险的人和这个卖报的报童是一路的。

在全国人民举国共同抗击疫情的时期,如果再有出现虚假广告的,这个性质是非常恶劣的,虚假广告就类似于谣言,谣言事如果一旦被散开的话,它具有传播性,那它传播的将是负面性的,不利于任何人,不利于任何组织,相反,它加剧了我们的恐惧心理,以及其他所以说虚假广告的性质非常的恶劣,应该通过执法部门以及12315投诉。同时可以打110报警。杜绝谣言的传播,将谣言扼杀在摇篮里,这是我们在疫情期间必须做到的。










1. 现在老百姓对人身保险的认识越来越多,对保险的作用和存在的意义也理解的非常透彻,很多人都有主动购买保险的意愿。说明,现在我国国家商业人身保险的发展正处于 一个比较好的阶段。

2. 商业人身保险,其实也是保险公司销售的一种商品,其本质还是商业性质。是商业,就离不开利益,也就说保险公司销售这款产品的目的是赚钱,而非社会保障和提供福利。这也就奠定了,保险公司不可能为购买保险的人提供全部的理赔服务,不可能涵盖所有的风险。所以,不是买了保险就能得到赔偿,不是买保险就高枕无忧,保险公司只会赔付在保险涵盖内的损失。

3. 保险,是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对于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人身保险,现在由演化出了很多涵盖理财功能的保险,让老百姓眼花缭乱。所以,如果人们对购买人身保险有具体的需求,建议有一定要寻求专业保险代理人的意见,而不是随便在大街上或者电话里就把自己卖了。

4. 现在国内的人身险公司,大部分采用代理人制度,就是保险公司将自己的人身保险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的保险代理人公司销售,自己只提供核保和理赔服务。代理人制度的引入,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也导致了市面上很多代理人业务水平的参差不齐。给老百姓的感觉就像路边摆摊卖东西的一样。

5. 对于人身保险的购买,一定还是本着诚信原则,务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防止在发生事故时,得不得赔偿。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明星代言假冒伪劣产品广告需负虚假宣传的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应该加倍处罚。然而,某些明星是否具有逃避责任的秘诀我们不得而知。

法律规定买房的时候,虚假宣传是要对你买房有决定性作用才算违法,可以得到赔偿。

一般的夸张说法,比如有个公共厕所说城市国家级模范卫生小区之类的,都是被法律所接受的。如果不是夸张的广告,而是涉及产权问题,比如没有办预售许可就卖房,还跟你说有预售资格,那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可以要求他们赔偿房价的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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