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行为是将抽象的宪法转化为_宪法的由来?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7:06:53 人阅读
导读: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作出的涉及国家之间关系、国家安全以及其他国家重大问题的行为。国家行为一般发生在国际交往的场合,涉及...

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作出的涉及国家之间关系、国家安全以及其他国家重大问题的行为。  国家行为一般发生在国际交往的场合,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与国家主权密不可分,有些甚至直接体现国家主权,其法律后果由国家承担。国家行为一般可分为三类:(1)有关国防的国家行为,如宣布战争状态、军事演习等;(2)有关外交的国家行为,如政府同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关系,同外国建交、断交、缔结国际条约和协定、领土的合并与割让等;(3)其他涉及国家重大问

“乡愁”本为情感。中国人具有浓重的思乡情怀,落叶归根更是希望回归家乡的具体体现。但情感如果仅仅是感慨,易于陷入无病呻吟,而托物言志、托物言情是诗歌创作的常用手法,更容易引发读者的共鸣情感。

作者借邮票、船票、坟墓、海峡为载体,将浓郁的思乡情怀展现的淋漓尽致,却又含蓄而意味深长。与之相呼应的是“小小的”“窄窄的”“矮矮的”“浅浅的”几个定语的使用,更是形成与浓厚、深沉的思乡情怀对比,更显离乡游子思乡之烈、隔离之苦。

多年前,客居台湾的人因种种因素不能回乡,《乡愁》的出现恰恰符合了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海外游子回归祖国、回归家乡的强烈情感,以及对祖国统一的殷切期盼。这样,浅浅的海峡将再不是回家的隔断,而是联系乡情的通道。

自古擅托物借景言情的大家繁不胜数,以苏轼的《江城子·乙卯正月二十日夜记梦》:“夜来幽梦忽还乡,小轩窗,正梳妆。相顾无言,惟有泪千行。”通篇无思念之语,却读来令人感受到他对亡妻王弗的无限思念。贺知章的《回乡偶书》为例: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平平淡淡的对答,却让人感慨时光荏苒,令人唏嘘不已。




宪法性法律是一群法律,它们有特定内容,自成体系,与其它法律系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虽然有时候它们之间可能出现某种重合(如《集会游行示威法》既是宪法性法律,也是人权法的一支,政府组织法既是宪法性法律,也是行政法的一种),但各子系统之间大致还是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界限。宪法性法律与宪法性习惯、宪法性判例所调整的对象和内容是相同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后者是以习惯和判例的形式表达的;而宪法性法律和其它法律在形式上都是以成文法来表现的,但调整的对象和内容有所不同。 1、宪法性法律与所有法律的共同点在于,它们作为宪法的子法都是对宪法的“规则化”。

宪法是原则性的规范,是抽象的;法律是规则性的规范,是具体的。宪法性法律是法律而不是宪法,因此它应该具备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它们主要是由一些具体的、可直接操作的规则构成,具备法律要件的基本要素,有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宪法性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样是宪法原则的规则化,是对抽象的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如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21项职权,但每一项职权都是原则性的,需要分解成一系列具体行为才能真正实现,如“解释宪法”是常务委员会的一项宪法权力,它需要细化为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才能完成:“提出”解释,“讨论”怎么解释,对讨论的结果进行“表决”,最后“宣布”解释。其它如“立法权”、“撤消权”、“任免权”、“决定权”的行使都是由一系列具体行为构成的,都有一套复杂的程序。宪法性法律和所有法律一样,其任务就是要把宪法行为转化为一个个具体的法律行为,将其“分化瓦解”再“分而治之”,宪法必须被法律分解后才能实施,这种分解宪法、细化宪法的功能是所有部门法的共同特征。

“规则化”的特征使宪法性法律和其他法律一样成为宪法的子法,而不是宪法本身的一部分,它们都是宪法内容的深化(区别在于是对宪法不同部分的深化)。这使宪法性法律在法律位阶上处于法律而不是宪法的层次,其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也与法律相同而与宪法有异,它们在形式上与民法或刑法没有明显区别。 2、宪法性法律与一般法律的不同点在于,它们是“宪法性”的法律。

宪法性法律虽然是法律,但又不是一般的法律,它们与宪法有密切关系,具有某些“宪法”的特点。宪法有很多特点,并不是其所有特点宪法性法律都具备,如果这样宪法性法律就与宪法没有区别了,就等同于宪法了。如上所述,宪法的“原则性”特点就是宪法性法律所不具备的,宪法性法律在这方面具有的是法律(而不是宪法)的规则性特征。无论成文宪法的性质是什么,宪法性法律与其它法律之间都存在着根本区别。宪法性法律是有关成文宪法的法律,因此,它涉及到成文宪法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则以及它们的含义和适用。

宪法最初的形态是美国的一些大公司的公司章程。 章程规定一些比较抽象的问题。公司的目的啊,员工的权利义务啊。等等 之后才慢慢演变成一个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宪法

一是巩固国家政权;

二是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

三是调整国家最主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四是确保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五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转化成为国家意志,有国家的力量予以推行,得以实现。

宪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巩固国家政权;

第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第三,调整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第四,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对自己的经济基础起着影响作用;

第五,宪法促进国家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第六,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第七,我国宪法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转化成为国家意志,由国家的力量予以推行,得到实现。这是我国宪法最重要的作用。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的特殊性: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在地位上,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的一般法律都不得抵触宪法;在规范上,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在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总之,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一般法律的制定都必须根据宪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宪。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最高表现。

国家的行为是将抽象的宪法概念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而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间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就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赋权利不可转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以来,西方国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并将其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在生产资料资本家个人占有的社会中,只能是有产者的权,人民主权则根本无从谈起。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尽管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如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那样明确规定的主权属于人民,而只看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但实际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尽管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而且,虽然在人权源起于何时问题上,学者们有所谓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是在法律之后产生的,或者认为人权是随着人类的生产而产生的等不同论断,但人权口号由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仅国家政权建立在“君权神授”基础之上,而且还公开推行等级特权和不平等。随着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新兴的资产阶级也就强烈要求摧毁君权神授学说,要求建立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因此,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进行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虽然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同时,我们说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柄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因此,如果宪法不对此加以规定,那么,人民当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则。必须明确的是,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潘恩也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这种主张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原则的精神。在他们看来,宪法本身就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标志,并且一般都在宪法规范中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为1971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全国人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应有其他差别,等等。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国基础是资本的特权,因此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但从政治的局面而言,则是国家权力所有者的转换。也就是说当国家权力从过去由少数人所有,转变为至在形式上由多数人所有,亦即人民主权出现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相互分离。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所有者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这种保障机制具有足够的权威,确认权利制约权力的国家根本法也就应运而生。就宪法的基本内容来说,不仅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而且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也有明确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殃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分权原则亦称公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成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原则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根据近代分权思想确立的。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代替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国宪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法国《人权宣言》则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受美、法等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分权原则。从资本主义各国政治实践看,分权原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国总统尼克松被迫辞职,虽然是资产阶级垄断集团相互倾轧的结果,但分权原则不能不说也是一个重要环节。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的日益缩小,分权、制衡原则也正在日益走向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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