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法条解读_物权法司法解释和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22:07:37 人阅读
导读: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其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其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答:

(1)有效。赵某获得地役权。此权利自合同生效时取得。

参见《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效力】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孙某有权继续使用。地役权是土地使用权的从权利,主权利转让,从权利随之转让;并且原地役权已经登记备案,具有公示公信力。

参见《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3)王某无权拆除水渠。王某受让供役地使用权时,同时受让供役地的义务;并且原地役权已经登记备案,具有公示公信力,可以对抗王某。

参见《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如果受让人被推定知道上述情形,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1、本条规定的“对外关系”,是指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关系。

因共有不动产或动产生产债权,如第三人损害了共有财产,第三人对共有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共有人而言,对第三人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无论是因按份共有财产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因共同共有财产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各共有人都连带享有债权。

3、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务,就产生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之债。

根据本条规定,共有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使第三人的债权得到保护。

4、本条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其含义是指,如果某一部法律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不享有连带债权,不承担连带债务,那么就适用该部法律的规定,因为这样的法律属于特别法。

5、本条规定的“内部关系”,就是共有人之间的关系,与共有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无涉。

住宅用地自动续期是为了社会稳定。rnrn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自动续期的意思就是不用办理任何手续或登记,也就是免费。rn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131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1、维持用益物权的长久稳定,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2、户口迁入小城镇,要保留承包地  3、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有生活保障的,可以收回  4、自己可以交回,但必须提前半年申请;

这是个纯法律问题了。

其实并非是像你所说的“没有吸纳”,而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编订、完善和篡修。


最高法关于物权法的三个司法解释包括: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及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按全国人大在对《民法典(草案)》编纂时的说明来看:

民法典并不是在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将原有的法规进行汇编。

它主要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修改完善,并对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从成文后的《民法典》来看,它的某些条文直接自上述司法解释中照搬引用,

例如:《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该法条被《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完全直接引用,几乎一字未动。

众所周知的是,法典生效后,原来的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在内的共9部法规将同时废止。

但是,最高法原来根据上述9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在《民法典》施行后并非当然失效,只要是不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就仍然可以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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