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职务发明_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0:33:38 人阅读
导读:第一,根据你的描述,不属本职工作或安排工作,如果仅利用“一些”单位资源,而不是“主要”利用单位资源,则不属于职务发明。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

第一,根据你的描述,不属本职工作或安排工作,如果仅利用“一些”单位资源,而不是“主要”利用单位资源,则不属于职务发明。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特别是最后一项,你可以仔细对照下。

第二,关于专利归属,还要看是否与单位有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三,如果都无问题你可以自行申请专利,单位如果没有异议也就ok了。

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个人所有。

职务发明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基本可认定是非职务发明。 如果是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一定是法人。因此推得专利权人是个人的不是职务发明,而是非职务发明。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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