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不请自来。
单位辞退了你,只是口头通知,却不给辞退书,明摆着不想给你维权的证据。
别管它,每天照常按时去打卡,上你的班,平时干嘛就干嘛。你别担心干活了,领不到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口头辞退,不被法律认可。
所以你照常上你的班,单位不敢不给你工资。如果领导过来跟你说,你就跟他们说:你口头说没用,要我走可以,拿辞退书来。同时把谈话内容暗中用手机录下来,这需要你平时把手机开到录音界面,随时可以点击录音。
其实,用人单位没有给你辞退书,你也可以申请仲裁的。如果仲裁委跟你要辞退书,你就直接说没有,单位没给。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以后,要将该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劳动者,如果没有做到,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因此,你大可放心去仲裁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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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悟空!
根据描述,疫情期间工资未发,而4月份又通知不用上班,实际上是被辞退了。
此时,建议你好好学习劳动法吧。或者学习中央关于疫情期间的相关规定。
至于疫情期间工资问题,各单位实行标准不一样,很多单位就发1千元生活费,必竟单位也有困难,我们能理解。
但是如果辞退问题就大了。即使疫情期间没工资,很多人也能想得通。被辞退了就需维权。
如果是签了第一个三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有权不签,如果第二个劳动合同以上,公司是不能随便辞退的。除非员工自动离职,或者被国家机关处分,公司有权开除。
鉴于目前情况,你公司应该不只你一个人。你可以联合其他人联名申诉到劳动局仲裁科。公司必须按规定赔偿的。
并且可以拿到失业金的。劳动仲裁肯定会帮你维权,判决后如果公司不执行,可以到法院起诉。
你可以拿工资表证明或劳动合同去劳动仲裁办。特别是合同期未满被辞,百分百赔偿。
大概是这个意思,具体情况请咨询律师或劳动仲裁办。
本人不是法律工作者,此回答仅作参考,欢迎指正。
谢谢!
1把之前的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好,跳槽到同业公司。
2和用人单位死磕到底。
从描述中看用人单位想用劳动合同法39条第二条当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你,因此凡是要求你签字的任何检讨书,公开批评的东西,通通不能签字。一旦签了,在劳动仲裁的时候,对方就有可以申述的理由。
感谢邀请!
关于试用期被劝退的问题,焦点集中在企业劝退的理由是否合法,如果遇见这种事,想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建议你从这几点考虑:
①是否合法?
试用期内,只要公司能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无责辞退你。
入职重要材料中有作假行为、打架、严重违纪、考核不合格、违反制度、违反考勤纪律、不按SOP操作屡教不改者及其他违规违纪(企业规章制度)事件,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在试用期间,以上这些情况出现,企业都可以无责辞退。
无论是试用期,还是转正后,企业都有劝退或辞退人的权力,关键看劝退的理由是否合法,否则就要付出对应的代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离职补偿金。
所以,能否得到补偿金,是需要条件的,关键就是劝退理由是否合法!
②是书面还是口头?
这里关乎法律中证据效力问题,书面(盖公章)>影像>录音(确定对方能代表公司)>人证>口头(效力最低)。
很多人在接收到被单位劝退的信息后,要么不好意思自己辞职,要么就直接要求补偿金,你要拿到对方的辞退书面材料之后,并且书面材料中的理由是不成立或企业没有证据的,这样才可能拿到补偿金。
比如:你的主管口头说劝退你,公司后续没有给你发书面的辞退材料、你也没录像或录音,就去劳动部门主张补偿金,是不可能拿到的。
①企业违法:企业辞退理由不合法,赔偿补偿金或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不辞退你);
②员工不合格:企业辞退理由合法合规,就没有补偿金。
再次重申,获得补偿金的条件:a.企业的辞退理由不合法;b.你与企业是劳动关系,不是返聘人员(办理退休人员)或第三方劳务派遣。
你的情况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中的第1点。公司能否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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