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个是完全不需要的,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纳税的内容主要有六项。
主要包括居民综合所得,非居民工资所得,经营所得,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
个人综合所得里边包含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收入。不过这项计算方式2019年1月才实行。这些计算内容里边都没有养老金。
实际上个人所得税里边明确了可以免税的一些具体收入有十大类:里边明确养老金、退休费都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关的还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和津贴;相应的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保险的赔款等等。
实际上退休人员再就业,已经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了,只能建立劳务关系。获取的工资收入叫做劳务费收入。按照我们国家目前的规定,是实行每月800元以下免税,800元以上20%,也是阶梯增加。
不过,2019年1月1日起,劳务费收入纳入了综合所得,按照平时的工资收入税率缴纳所得税。所以,还是蛮合算的。不过问题在于,虽然以前规定八百元以上交税,真正有几个交的呢?除了自媒体被强制扣税。
我们知道,职工只要累计缴满15年社保,达到退休年龄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 那么,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超过5000元,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很多人都不清楚这个问题。 首先可以确定的告诉你,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也就是说,不管你的养老金水平是高是低、是否超过5000元的个税起征点,拿到手上的都是全额待遇。 除此之外,如果你拿到的是离休工资或者是生活补助,都不在交税的范围内。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在退休以后,返聘回企业继续工作或者再就业、兼职赚外块,这时候拿到的工资报酬就要交税了。 按什么样的标准来交个人所得税?退休后有收入如何纳税,就要看其工作性质了。 退休人员与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收入所得就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就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 同时,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可以按规定预扣预缴(汇算清缴时)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现在的社保,在许多地方,缴费方式没有变化,这是表面上的现象。就是还是在原来的地方缴费,还是原来的那些人在负责,比如城乡居民的社保,单位上的社保,还是由原来的人负责经办!
但是,从本质上,就不一样了,虽然人员没有改变,但是,收入系统改变了,是代表税务部门在征收缴费的!
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只要功能是监督用人单位,给员工购买社保,实行双向全权购买社保的缴费,使社保基数更为精确计算,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新的社保基数,就是确定不同人群的社会平均工资,使这个平均工资更加合理!
税务接收社保,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是进行双管齐下的!以前,在外单位兼职收入,是不用申报的,因为是一个小数目,现在,就要计入总收入啦。也许你在单位的收入,不上个税,但是,两者加起来,就可能上税了!
因此,零工资是不存在的!实习期间,购买社保的依据,,是从第一次领取的薪资作为基数。老员工,是按照上半年的个人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如果员工的工资为零拿什么来作为购买社保基数呢?
个税是单位提供收入情况,单位有个人的免税信息,和税务部门衔接,你在几个地方兼职,收入会进入个人信息系统,税务部门会以此为依据,该怎样征收就怎样征收的!
退休工资,没有听说上个税的!
退休人员再任职根据其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养老金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计税是根据其在就职的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即超过起征线的部分按照纳税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