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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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约定口头协议而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首先,非全日制用工,双方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用补偿的。你上班八年,当时如果所签的是全日制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改签名非全日制,你可以要求八年八个月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合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十六个月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连续签两个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现在要求签非全日制,可以要求两倍经济补偿金,就十六个月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企业需办理工伤保险。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点:
(1)以小时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它的工资是以小时计算的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只需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其他保险费用,都由劳动者自己支付
(4)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口头协议
(5)双方都不能规定试用期
(6)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并且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8)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9)劳动者在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您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动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就业形式多样化而发展起来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利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也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劳动者就业。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相比,更加灵活,有利于创造更多的用人机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订立协议。不拘泥于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为了更好维护权益,建议签订书面合同。
(2)非全日制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双方都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4)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劳动报酬支付不得超过15日
(6)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除工伤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外,在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上, 用人单位没有强制性义务。
如果有劳动争议可持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工作证、工装、考勤记录、工资条等)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现在很多企业为了逃避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往往绞尽脑汁的想办法,一般采取的打法律擦边球的方式有:
1、企业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再把劳动者派遣到企业工作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企业不需承担缴纳社保的义务,而劳务派遣公司也很难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企业将部分工作外包给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该人力资源公司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的劳务合同,再由这些劳动者干企业外包出去的活。通过这种方式,企业不需承担缴纳社保的义务,而该人力资源公司也一般仅缴纳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也是不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保的。
至于你提的问题,应该也是企业为了逃避缴纳社保义务,而想出的办法。至于,你是否能接受,根据你自己的情况由你选择。不过你如果同意且签字了,肯定不能保障你的权益,建议你慎重考虑把。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但从你的信息看,你一周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24个小时,因此你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应算全日制。
因此,应属于公司未与你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你依法可以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相关经济补偿。
建议你向公司提出异议并向当地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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