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_刑法二百八十七条内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3:57:00 人阅读
导读: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黑客”只有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该罪。“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电脑均能联入互联网,如果银行、证券公司、电信部门等被黑客复制相关数据,公开有关信息,则将造成社会混乱。”秦希燕说,刑法第285条的规定已远远不能保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进行修改。同时,我国刑法第286条第三款规定了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但现在木马等非病毒程序的危害已远远超过病毒。因此,秦希燕建议修改《刑法》第285、286条,将擅自侵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行为入罪;将未经国务院授权部门许可,擅自制作、使用、传播计算机有害程序的行为入罪。

这涉及到本罪的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权力去拥有上述单位印章,但你却找人去伪造印章,那么你就构成了刑法中第二百八十条的罪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