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属于哪种就_怎样认定正当防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0:08:47 人阅读
导读:我看了一个较完整的视频,黑衣人先是对白衣人有掐脖子锁喉咙的危险侵害,然后又有对红衣女子直拳击打之伤害。白衣男子反击应该是合情合理更应该是合法制止黑衣人犯罪的“正...

我看了一个较完整的视频,黑衣人先是对白衣人有掐脖子锁喉咙的危险侵害,然后又有对红衣女子直拳击打之伤害。白衣男子反击应该是合情合理更应该是合法制止黑衣人犯罪的“正当防卫”!!因为在黑衣人占人数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只有使黑衣人丧失“侵害能力”,才能使红衣女子和白衣男子转危为安!

一、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并且针对精神病人所作出的侵害,也是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1.对于没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是不适用正当防卫的;2.动物导致的加害行为只可能构成紧急避险而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3.不存在现实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系属假想防卫,而不是正当防卫。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只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可能对权利人造成人身财产上的威胁性、紧迫性侵害,也才有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到实施结束。但是这并不绝对的,首先是如果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而等待其实施后采取措施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的情况下,应当视同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同样的,财产性犯罪中,在能够采取行动挽回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尚未结束,仍能够成立正当防卫。 

三、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四、必须是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不法侵害是有侵害人实施的,所以说防卫也只能是针对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宋朝时期除了农耕牲口在法律上有保护外,像野生动物还没有确立保护法。而且在当时,人类没有工业化设备,开垦能力差,荒地、树林较多,大型野生动物老虎并不能算是稀缺动物,反倒是人类安全的一种威胁。

李逵打虎

李逵打虎是因为他的母亲丧生老虎腹中,说不上主动。

李逵接母亲上梁山,山中歇脚,母亲想喝水,李逵便去河边打水,谁知道就在这段时间,母亲丧生虎腹。

李逵大怒,便拿着两个斧头,将一窝老虎砍死。

武松打虎

武松打虎的故事颇为经典,现在被改变为电视,戏曲,舞台剧的多种艺术形式。

相对于李逵,武松醉酒后赤手空拳将老虎打死,故事情节较为曲折。

两者打虎的共同点

二人打过老虎之后,都被相应的地方政府表彰,被当地的百姓所拥戴。

可见,在那个年代,虎对人类产生的威胁是比较大的,人类对老虎畏惧反感,而从当时地方政府的表彰来看,打虎不仅无罪,还有一定奖励。

所以,从当时的法治来看,武松打虎不是违法的。

如果放在现在来看

李逵打虎,并且是一下子杀了好几只,从感情上来看他是对的,但是从野生动物法来说,他是违法的,而且还是很重的罪。

武松打虎,在现在完全是属于“正当防卫”:1、老虎已经危机到他自身的生命安全,他打虎很重要的一点是为了自保;2、在当时,老虎害人的事情频发,对百姓来说,已经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所以,我认为武松不算“防卫过当”,而是单纯的正当防卫。

专家的说法是,别人打你时你才有自卫权!!别人不打你时你就没有自卫权了!!!你要这样理解,当别人打到你时你可以正常自卫,但是别人的拳头或刀收回去的你瞬间,你的自卫权结束!你打回去是犯法的!所以,大家认命吧,跑不掉你就等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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