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都要退侦吗_二次退侦对嫌疑人不利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6:41:54 人阅读
导读:答:有可能,但可能性较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公安局)提供必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做出说明。在...

答:有可能,但可能性较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公安局)提供必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做出说明。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退侦呢?通常是在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认定不清或现存证据不足才会退侦。其实退侦的案件在多数情况下恰恰是检察机关要认认真真办的,在捕诉合一条件下,如果起诉不了,那当初也就不批捕了,既然捕了就想好好地诉!退侦无非是想做实证据办成铁案!至于有人说,检察机关第一次退侦是因为他手里案件太多忙不过来,退侦就是为了拖延时间!嗯,这事我没法评论。

此外,如果出现二次退侦的情况,那就有可能确实不起诉了,因为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的退侦次数最高两次!两次补充侦查都达不到起诉标准的话,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从获自由!

依我之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而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其家属有权申请(放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是‘’一一是否变更强制措施而‘’放人‘’(取保候审)由办案机关依法根据公共安全之考量而谨慎而为之。

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话,依法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经检察官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的话,检察机关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为限;如果经两次补充侦查查清了案件的犯罪事实,且案件的证据已排除了合理怀疑,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那么,依法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事实仍然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仍未排除,其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那么,检察机关只能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有权‘’提出放人‘’,即变更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而释放犯罪嫌疑人呢?

依我之见: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放人);但是一一一是否办案机关就会‘’放人‘’(取保候审), 取决于‘’案件性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人身危险性‘’。如果案件性质属杀人丶放火丶绑架丶抢劫丶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这种‘’案件性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公安丶检察机关在‘’放人‘’(取保候审)时会相当谨慎;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此案而被逮捕羁押,而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系累犯丶有前科,或有自伤自杀丶有毁灭伪造证据丶有威胁报复受害人……等再次危害社会的‘’个人人身危险性‘’。那么,因该案的上述‘’两危性‘’决定了公安丶检察机关会相当谨慎地考虑是否对补充侦查期间是否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放人)。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办案机关也有权谨慎采取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以维护公共安全,并非家属提出放人请求而办案机关就会更強制措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刑事案件如果证据不足。检察官会要求补充侦查不予起诉。也就是退侦。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一般退侦后2个半月检察院就会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最长5个月案件可以到法院起诉。

第一,刑事案件检察院退侦的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退侦后公安机关有1个月的补充侦查时间,补充侦查完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再次移送给检察院提起公诉。

第二,检察院收到公安移送都材料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1.5个月),如对补充侦查仍然不满意可以再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结语

退侦最多为2次,每次1个月;公安再次移送材料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一般一次退侦会拖延2—2.5个月,两次退侦会拖延4—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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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抓到几个判几个,并不存在你说的问题。对于涉嫌犯罪未被抓获的,公安机关会网上通缉。一旦被通缉,那怕时隔多年,只要未超过追诉期,仍有可能被抓获。至于是否会被判刑,要依法认定,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人并不会都判刑。对于涉众型刑事案件,如整个公司人员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会将全部在场人员全部抓获,再逐一审查释放部分无关人员或罪行轻微人员。

看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应该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了,嫌疑人此前已经被批准逮捕,也就是说,案件的正常侦查程序已经在公安走完,检察院在审查公安、律师提交的相关材料,决定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中证据,事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这种情况,在一些比较复杂或者大多数经济类犯罪案件,比如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非常常见。

首先,检察院批准逮捕,意味着当时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逮捕的材料,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且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

但是,检察院后来之所以又退回公安补侦,原因可能很多。有可能是案件中某些证据存在瑕疵,或者是程序上的一些证据不足,这种问题,一般就不会影响前面批捕决定的作出,还有一些案件,比如一些非法集资案,可能检察院认为犯罪的数额计算方法存在问题,因此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是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证据不足,即“非法性、公开宣传、保本付息,针对不对定对象”的相关证据材料还可以继续完善、补充等等,这些证据如果完全缺失,则一般不能批捕,即便批捕了,之后也难以起诉,但是如果这方面的证据只是存在一些可以继续完善的地方,检察院也有可能退回补充侦查。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检察院此前的批捕决定的确存在问题,案件的犯罪事实不能确定,或者根本无法确定犯罪刑事是否是嫌疑人所为,检察院在批捕时没有注意到这类问题,后期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因此把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如果是这类情况,退回补充侦查依然无法构成起诉条件的,即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就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也不排除检察院将错就错一路诉下去的情况。

二次退侦对犯罪嫌疑人是有利的!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也就是说,二次退侦,仍然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的决定,并且应该释放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二次补充侦查的目的,就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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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刑事案件确实有问题。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肯定都发现了许多问题,不然也不会三番五次的退回补充侦查。后来一审判决估计也是很勉强做出来的。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又发现了问题,但是二审法院自己不愿直接改判,所以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这个案件应该是有认定的证据,但是还有一些疑点没有排除,证据没有形成锁链。二审维持原判吧,担心今后翻案,直接改判无罪吧,又心有不甘。

从理论上来讲,发回重审后,如果证据仍然不足,一审法院应当宣布无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做存疑不起诉决定的。

这样做,法院、公安都能接受。最少,从表面上看,少了一个无罪判决的案件。年初,检察院向人大全体会议做工作报告时,面子上好看一点。否则,人大代表在会上提出质疑,方方面面心里都不是很舒服。

我们的司法机关还是应该坚持依法办案,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处理问题,有罪判决,无罪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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