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D )。(2009年试题·旧)
A.甲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甲尚有100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
B.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
C.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万元的债权
D.丁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继续向债务人提供了100万元的货物,未能及时收到货款而形成债权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选项D中,赵六继续提供货物并且管理人接受,说明管理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赵六100万元债权的取得符合破产法规定,可以主张抵销
1、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就可以生效,债权人将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就可以了,法律上会支持债权人; 2、债权债务转让之后,你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同样可以适用于新的债权人; 3、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2)《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一、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庆当通知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不经债权人同意,无儿。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例如:甲欠乙100万元,按照甲和乙之前的合同约定,甲应该将此100万元向第三人丙支付,如果此时乙又欠甲100万元的,这种情况下,甲是不能以这100万元债务抵销其对乙的债权的,因此此时会损害到第三人丙的利益,丙还在家等着拿钱呢,结果甲和乙私自抵销后跟没事人儿的,这肯定是不行的。
您好。乙和丙之间的抵销协议无效。 首先,您需要确认抵销的定义。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其次,案例中,相对于乙和丙而言,甲属于第三人。若要适用抵销制度,前提是乙和丙之间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由于甲的出现,甲委托乙偿还300万元借款的行为是委托行为,在甲委托乙的委托事项完成之前,该300万元仍为甲的财产。因此,就本案而言,只能是乙在完成委托事项之后,丙再将该笔款项向乙清偿。 本案若适用抵销,那么甲作为被委托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而丙可能会再要求甲对其债务进行偿还。 总而言之,若要适用抵销制度,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且双方发生互欠债务(双方均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债务均为金钱之债可以抵销,才可适用抵销。对于出现第三人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抵销。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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