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四)驱逐出境。
我国刑法第四章“刑罚具体运用”第五节规定的是缓刑制度,这属于量刑制度。主刑和附加刑属于第三章第一节的“刑罚种类”。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规则、缓刑制度都属于量刑制度,减刑、假释属于行刑制度。量刑与行刑都属于具体运用。
楼上的答错了哦。主刑只能独立运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独立适用。摘自粤教版初一政治书答案是可以的
你好。
《刑法》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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