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_共同犯罪的分类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7:13:40 人阅读
导读: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各国刑法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如有的国家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另一种是根...

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各国刑法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如有的国家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另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如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我国刑法折中了这两种分类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标准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主要有:
1、二人以上犯罪人。“以上”包括本数,即既可以是两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
2、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这些犯罪人共同参加或者共同实行犯罪。参加的,可以是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也可以是组织行为。而实行的,则是直接实行我国《刑法》分则条款中的犯罪;
3、实行共同犯罪行为是基于犯罪人的故意。也即是说,如果是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4、犯罪人之间具备意思联络。何为意思联络呢,所谓意思联络,指的是每个犯罪人在犯罪前或犯罪时是有沟通和联系的,两者对某些犯罪行为有着一致的认同。

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条件来看,尤其是最后一个条件,即意思联络。医生和护士是对使用过量的药物是没有一致的认同的,一开始护士提醒医生的错误决定,在得知医生是故意的之后,她只是执行医生的决定,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表示反对,这就说明他们没有一致的认同。

医生是法律问题,护士是伦理问题,包括职业伦理。

(我不是学法的,只是个人看法哈哈哈~)

我国的共同犯罪人分类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的,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主犯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人,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大陆法系刑法的共同犯

(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更多资讯关注东方行教育·三校司考公众微信)(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甲乙在故意毁坏财物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注意:就真正的身份犯而言,一般人故意利用有身份的不知情者,难以成立该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可能成立其他犯罪。例如甲冒充警察,声称办案需要,要求邮政工作人员大量开拆邮件的,甲不成立私自开拆邮件罪(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但可能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间接正犯与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犯。第四,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更多资讯关注东方行教育·三校司考公众微信)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例如,甲欲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乙隐瞒牟利目的,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因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二者在传播淫秽物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此处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例如,甲(警察)指使乙(联防队员,非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乙。甲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乙有逼供的故意,但没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构成该罪的帮助犯(如果乙致人轻伤,则会触犯故意伤害罪)。甲乙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此处也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第五,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例如,甲迫使乙杀丙,同时将乙要杀丙的实施告知丙,让丙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丙,后来丙果真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了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第六,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例如,丈夫甲和妻子乙吵架后离家出走,有杀乙故意的邻居丙告诉乙:“你假装上吊,我马上打电话叫甲回来看看,吓吓他,让他以后不敢再和你争吵。”以听从丙的意见,将搭在房梁上的绳子套在脖子上,丙便离开,乙很快吊死。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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