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情形_如何认定赌博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21:07:48 人阅读
导读:谢邀,我国刑法规定了开设赌场罪,但没有作出够罪的数额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只要有开设赌场的行为就构成该罪,不管是否盈利以及盈利的多少,当然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罪以...

谢邀,我国刑法规定了开设赌场罪,但没有作出够罪的数额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只要有开设赌场的行为就构成该罪,不管是否盈利以及盈利的多少,当然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罪以及量刑的多少,还需要考察开设赌场的方式(网上开设赌场、赌博机还是传统的赌博方式)、组织的次数、参与的人数、赌资多少、盈利情况、所起作用以及其他情节。所以你只是说盈利一万三还不足以判断量刑,还应该给出其他情节才行。但,可以说下一般情况,一般情况是在三年以下量刑,具体量多少就得看考察开设赌场的方式(网上开设赌场、赌博机还是传统的赌博方式)、组织的次数、参与的人数、赌资多少、盈利情况、所起作用以及其他情节,其他情节有一种非常重要就是返赃和缴纳罚金,会大幅度从轻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今天在舅舅家看CCTV13刚好看到农村赌博方面的新闻。现在刷悟空问答,看到这个问题,我就来回答一下吧。

赌资多大算赌博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律上赌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打牌等活动。各个地区赌资多大算赌博可以参考一下图片中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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