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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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是指违反国家法规的高额利息资金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规定的部分就属于高利贷。如果你说的所谓高利贷属于此种情况,故法院不予支持和保护。
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并不是约定的所有利息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向私人借高利贷,约定的利息超过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约定的借款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年利率36%的,就属于高利借贷。超过年利率36%的那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即使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其支付超过年利率36%的那部分利息,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高额利息的,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高利贷利息=借款数额*利率*期限。举个例子:月利5分的高利贷,借款金额20万元,一个月的利息就有200000*5%*1=10000元。
正常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与以放贷为职业的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提供借款服务,以赚取高额的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和经营目的,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其订立的借款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职业放贷行为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严重的话,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结语:向私人借高利贷,超过年利率36%的那部分利息可以不还,未超过的部分仍然需要偿还,未超过年利率36%的那部分金额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出借人是职业借贷人的,约定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是为了缓解日常生活、生产的急需,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该诚实守信,遵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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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问题我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你提点建议:
根据最高院颁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是违法的。因此,你在问题中提到你和原告在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是4分,核算一下相当于年利率48%,显然已经超过了36%,所以,原告的借贷明显属于高利贷。
根据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高利贷时,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借贷人返还,如果借款人没有支付这部分利息,借贷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法院是不支持的。因此,你目前如果支付了这部分利息,你可以向法院主张借贷人返还这部分利息。
需要提醒的是,我国合法利息为年利率24%,但是超过24%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借款人是不得向借贷人主张返还的。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借贷人违反法律规定,2年内10次借贷,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因此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这种情况并不能排除你的还款责任。
总之,如果你已经支付了超出法律规定利息之外的利息,你是可以主张返还的,其他情况下,你还是要还款的。
要注意,高利贷合同目前法院的态度是不轻易判决无效,一般认定为高于最高利息限额部分无效。题主引用的是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只能算规范性文件,在法院审判中没有什么效力。
所以高利贷合同不是当然无效的,也不可直接依据主债权无效抵押权也无效的规定认为抵押权也无效,特别是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情况下。不动产抵押权是登记生效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判断也无权认定主债权无效抵押权也无效,只有法院有此判决权认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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