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没有股份需要承担债务吗_没有股份的职业经理人需要承担公司的负债吗?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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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监事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偿还债务和公司以及股东有关,和监事没有直接关系。只有当监事为股东的时候,在特定的情况下,监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具有对立性。那么他的债务也是独立的。那么,只要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负完。股东对公司债务在法律上不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在例外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任,就是股东对公司未有负完责或者抽逃出资。在公司增资的时候,如果股东出资不实,那么协助股东的董事、高管有责任。在股东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管负有责任。

公用or私用

分两种情况,法人贷款的用途是私用还是公用。如果是公用,即使法人代表未经股东许可,发生损失,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也需要按比例承担责任。毕竟当初是股东们选出来的法人代表,股东很难因为没有许可贷款行为而避免这部分的债务问题。但如果是私用,股东是可以通过法律解决的。


表见代理问题

根据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是有权利以法人的名义的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因此,法人代表私自贷款不适用于无权代理

此外,公司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即银行)。所以债权人追偿,公司有可能会被起诉,届时需要分清法人代表的贷款用途。


私用行为

用贷款进行个人消费、偿还个人贷款等。


法人代表承担全部债务风险

如果是私用,那么这个贷款行为是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即使是以公司名义发生的,也应当由法人代表自己承担所有的损失和风险,不应当牵涉其它股东。

当然这其中还涉及举证,如何发现并证明贷款与公司行为无关是关键。


法人代表违法问题

  • 将原本公用的贷款用作私用

如果法人代表向银行贷款是存在合理的用途,且在钱款到达公司账户后,才挪用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等行为,那么法人代表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控制和支配公司财物

另外,如果法人代表向银行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只是部分私用,那么涉嫌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需要考虑银行在批贷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贷款人是否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意图。

  • 故意获得公用贷款进行私用

这种情况是法人代表起初目的不纯,就没想贷款用作公司经营管理,自己假借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公司主体的贷款,然后私用,属于欺诈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当债务无法清偿时,银行向公司追偿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否认这是公司行为,将其定义为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其他股东可以拒绝银行的追偿,所有债务由法人代表承担。

这个情况在于难以断定法人贷款的本意到底是私用还是公用。


综上,公司股东如果不希望为此不知情的贷款承担责任,那么需要了解法人代表贷款后的用途,如果能够证明贷款私用,就可以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表明上意气风发,看起来是一副成功人士的模样,背地里确实焦头烂额,没钱给供应商啊,没钱给员工发工资啊,还有公司债务啊,这可能是许多职业经理人的写照。那么,没有股份的职业经理人,到底要不要承担公司的债务呢?



【谢米的观点】作为职业经理人出身的人,我的回答是:看合同以及工作中的实际操作方式,不是每家企业都是规范的,有的职业经理人确实“陷入”较深,那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公司负债的。

首先,正常情况下,职业经理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

经理人一般签署的是合作协议或者劳动合同,薪酬一般是固定薪酬+绩效薪酬+其他奖励,也就是说,职业经理人付出个人的劳动,换取酬劳。职业经理人不是投资人,不是股东,不需要出资。职业经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只要不违法,那么,即使经营失利,企业没有赚钱,也是不需要承担企业债务的。

比如,某工厂,股东出钱租赁场地、建立厂房、购买设备、购买原材料、支付员工工资,聘请职业经理人来当了厂长,所有这些投入还是老板支出,厂长只负责经营管理 ,不负责资金投入。如果工厂盈利,厂长拿到的也是约定好的薪酬,利润是属于股东的。同样,如果亏损,厂长还是拿合同约好的薪酬,可能奖金没有了,但是亏损并不由厂长承担。

但是,以下两种情况,职业经理人是需要承担负债的。

第一种:职业经理人实际是隐形“股东”

  • 职业经理人签署的是“自负盈亏”的经营协议,股东每年收取一定的固定金额,经营投入和收益全部由职业经理人去承担。在这里,职业经理人已经具有“承包”的性质了,算是自己当家作主的“股东”了。

  • 职业经理人和股东签署股份代持协议,实际上职业经理人是有股份的,只是名义上没有。

这两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有债务,职业经理人是承担的,当然,也可以走司法程序扯皮,证明自己只是“打工”的,但是否能赢,看运气吧。

比如,有一些比较难以拿到资质的行业,有些人就会把资质出借,所以在工商登记上,经营的“职业经理人”并不是股东,但是,在签署的租赁经营协议里,他其实就是股东。他等于花钱买了这个资质的使用权,在某一个周期之内,他不只是使用运营者,同时也是所有者。比较常见的如私营养老院、私营学校之类的,所有者不想自己运营了,就会签一个很彻底的协议,每年只收取定额费用,然后经营者自负盈亏。



第二种:职业经理人主动出资或者借款投入企业运营

职业经理人只签署劳动合同或者合作协议,但是经营过程中,遇见资金短缺,职业经理人无法从股东获得资金来源,有些职业经理人出于责任感或者自信,会自己去解决资金问题,自己掏钱,或者以自己名义去借钱。最终,企业亏损的时候,如果股东不认可这些投入,职业经理人也只能自己承担债务,或者走法律途径了。

我认识的一个朋友,他只是一个职业经理人,但是入职的企业资金一直有困难,有一次过年之前,为了给员工发工资,他只好出面借了一大笔钱。后来,由于经营一直不太好,公司一直没有这笔钱还他。他离职之后,不得不想办法自己归还了这笔钱,因为如果不还,会影响他的信用。



借钱给员工发工资,或者自己掏钱给供应商款项,甚至是掏钱支付广告费,许多职业经理人在职位上的时候,看到公司有难处,就会忍不住动用自己的钱包、人脉去帮忙问题,以期待能帮公司度过难关。如果遇见有良心的老板,会愿意承担这些费用,但也有一些老板看到这些费用并不是以公司名义借的,就不想归还,甚至看到钱是职业经理人掏的,就更不想还了。因为他们觉得这钱本来也是从公司赚去的。遇见这样的老板,职业经理人是免不了要走司法程序的。

可以说,心软的、善良的、缺乏维权意识的职业经理是最容易背上这种债务的。

实际上,以上两种是相当不规范的一种经营方式,是职业经理人最好规避的,但在实际经营中,不少职业经理人会不知不觉就深陷其中了,最终不得不承担公司的债务。

总结

总结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聘请职业经理人在所难免,而许多职场精英凭借自己的努力,走上职业经理人道路也很正常。作为企业经营的常态,股东、企业、职业经理人一般是可以共赢的,只要大家签好合同,并且有契约精神,诚信经营,这种需要职业经理人承担债务的事情是极少发生的。 但是,每年都会有很多职业经理人和老东家因为债务问题打官司,这里很大的原因就是合同签署不完善,以及职业经理人利用自身的名义去借款,最终公司不想买单,导致双方反目。所以,请职业经理人要特别注意这一点,以免掉坑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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