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般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具体看法院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上面规定了举证期限,变更请求的期限。
变更诉讼请求后适用普通程序的要一个月之后才能开庭,要给对方30天的举证期,简易程序的十五天之内就会开庭。
变更诉讼请求最迟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事纠纷变更诉讼请求,在开庭审理前,随时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必须在诉状送达被告前提出。如果诉状已经送达被告,行政诉讼是不能变更诉讼请求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一、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是原告的诉讼权利,法官不会以职权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庭审开始后,通常情况下,法官会让原告确认其诉讼请求,可以询问其诉讼请求是否有变化,但不会用通知的方式让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二、诉讼中法官的释明权
因为随着诉讼进程的发展,发现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官查明的事实不一致,比如:在扣车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返还车辆,但经法官审理,发现被被告扣押的车辆灭失了,原告继续主张返还车辆就是无法实现的事情。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就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不变更的,就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比如:车辆灭失了,诉讼请求就应该变更为赔偿损失。
如果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都是可以提出的.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6、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但如果是按照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又与此不一致,要求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出,但如果开庭时,肯定是已过举证期限了的.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都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一致,但证据规则颁布的时间在后,而且现在民事诉讼也是很严格的按照证据规则在执行(至少我们这里是这样),因此,建议不要当庭提出.否则如果被告不同意,后果会很严重,极有可能变更不了,法院也不会同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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