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的四个条件_案件构成的四个要素?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6:22:29 人阅读
导读: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或三要件说)是评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充要条件;依据刑法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如果一项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不符合刑法的明文...

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或三要件说)是评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充要条件;依据刑法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如果一项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不符合刑法的明文规定,故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你把这个概念有点混淆了,因为在建立劳动合同以后,你在单位当中如果发生了刑事案件或者是违反了治安处罚管理规定。一般单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都有相关规定,可能会有相关条款要求解除,对于参与犯罪呢,那么看是否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然后再依据劳动合同进行处理。

案件构成的四要素由四个方面构成:

(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至今对中国刑法定罪量刑影响很大的就是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简单来说就是“年轻人,我感觉你思想的思想很危险啊~来来来拖出去枪毙10分钟”
这和严刑峻法、乱世重典是密不可分的。

简单的来说,四要件就是犯罪主体(谁犯罪),犯罪客体(侵犯了什么法益),主观方面(故意过失或意外事件),客观方面(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这个构成体系是平面的不分先后,同时满足四个要件就构成犯罪,除非有比如不到年龄啊或者正当防卫之类的阻却事由。
听上去挺美好的,但操作起来其实给了主观归罪很大的空间,也就是类似“你反正心里有鬼,做什么都感觉怪怪的”。也就是你意识形态有问题,那你做什么就不太重要啦。
当然现在我国已经开始逐渐引进德日的三阶层、二阶层体系,在司法考试、发条表示上也渐渐产生了变化。拿三阶层体系来说,它是一个立体的构成要件体系先判断构成要件该当性,再判断违法性,最后判断有责性。只要前面的不满足,后面就不用看了,一定不会构成犯罪的。总体上也就是先客观后主观的方面,也就是只要客观上不做什么犯法的事,内心想的多猥琐多龌龊多血腥也是不触犯刑法的。
三阶层可以有效防止主观归罪,这在中国其实挺有必要的。因为从汉代开始董仲舒就开始崇尚“春秋诀狱”,也就是用孔子的春秋来判案,核心就是“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违于法者诛”,说白了就是主观归罪,所以用苏联那套我们其实很顺手嗒。任何事物都是有惯性的,从四要件到三阶层或者更考虑保障人权的理论体系,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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