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吗_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是否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7:42:34 人阅读
导读:答:连带责任保证的,出借人有选择单独或一并起诉借款人保证人的选择权,法院有追加出借人为被告的决定权。一般保证的,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必须追加借款人为被告。在民...

答:连带责任保证的,出借人有选择单独或一并起诉借款人保证人的选择权,法院有追加出借人为被告的决定权。
一般保证的,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必须追加借款人为被告。

在民间贷贷的民事诉讼中,对于借款人、保证人是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还是单独作为被告进行起诉的问题,这既是诉讼中应解决的程序问题,又影响当事人的实体利益。我国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此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题主所述题意,担保人即是指《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的不同,决定了题主所提“能否单独起诉担保人”之问的最终答案。

答案简言之,一般保证的,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担保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可单独起诉保证人(担保人)。

实践中,一般在简单借条上的担保人或保证人处签名(或盖章)的,即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也有详细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或一般保证。不过,一般保证的极为罕见,本律在近十五年的执业生涯中,尚未碰到过一个一般保证的案例。

在借款人(欠钱的人)跑路、消失、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特别是借款人债务累累根本无力偿还,而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起诉借款人已没有任何意义,起诉借款人只会拖延官司时间,浪费精力与财力(公告费),只有起诉有偿还能力的保证人才有实际意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债权人选择只起诉保证人,而不起诉借款人(欠钱的人),以达到快速实现债权的目的。

当然,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借款的事实比较复杂,仅有保证人参加诉讼而没有借款人参加诉讼,将难以查清案件事实的,法院也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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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指的是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不能还债,才轮到(保证人)替他还债,并且保证人也只还债务人不能还的那一部分,债权人不先起诉债务人是不能向您要钱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来找(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如果还了钱后可以向债务人追索保证人替他还的部分。

那么如何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呢,看你在借款凭证上如何约定的,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形:

1.直接在借款凭证上签自己的名字(此种情形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2.签名样式为(保证人:某某某),此种情形认定为连带保证。

3.约定了在借款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还款的,则为一般保证。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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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认为,在债权有多个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须根据人保、物保以及人保加物保等不同情况,依法提起相关诉讼。

1、担保人的概念。在担保法上,担保人在保证担保中称之为保证人,在抵押担保中称之为抵押人。另外还有质押担保,预收账款担保等。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说说,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所谓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担保法上,对于保证担保又称为人保,其中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抵押担保又称为物保,其中包括最高额抵押担保等。

2、人保。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第十九条规定,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已经约定了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则不可以选择起诉有偿还能力的保证人。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根据上述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有偿还能力的保证人。

3、人保与物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在一般保证中,应先起诉债务人并且执行不能的,才可以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中,可以单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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