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是什么简单解释_什么是共益债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4:32:25 人阅读
导读:您好,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有关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您好,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有关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共益债务包括的内容: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共债共签”制度。该解释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冲突的,第24条不再适用。规定出台之后,可以很好的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当配偶问:“他借钱跟我有什么关系,凭什么我也要还”时,作为法律工作者可以说“钱没用于家庭,你也未提供担保,可以不还”。避免了经常出现配偶一方借钱在事后另一方需要还钱的尴尬境地。但是解释仅适用仍在处理的案件,不适用已经处理的案件。即“法不溯及既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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