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有霸王条款_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指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5:30:51 人阅读
导读:您好,这个问题我来为您回答。我们知道,霸王条款,指的是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而且有些是打擦边球的那种。首先,我们先得看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是针对哪些方面的,因...

您好,这个问题我来为您回答。我们知道,霸王条款,指的是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而且有些是打擦边球的那种。

首先,我们先得看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是针对哪些方面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设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上有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那就是因培训员工约定的服务期而产生的违约金,以及在保密竞业限制等条款时产生的违约金。

也就是说,除了这两种情况,单位如果以其他理由约定违约金都是无效的,也是不成立的。最常见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无效的违约金项目就是要求必须做满一定年限才能离职,否则就要求员,赔偿公司费用。这种很明显就是不合法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申请离职的权利,只要符合规定的提前天数申请就可以。

这样来看,即便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不合法的违约金,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也就根本算不上霸王条款,最多只能算无效条款。所以完全不用担心。

以上回答,希望能帮到您!

很多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了一些无效的“霸王条款”去限制劳动者权利,实际上很多“霸王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出现劳资纠纷时可视为无效,虽然部分企业知道这些条款无效,还是会写在劳动合同里面,以试图“威胁”或“恐吓”劳动者,帮小工就带你识别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企业可以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员工不得拒绝。

霸王条款二:员工违规操作伤亡自负,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霸王条款三:员工试用期内离职不结算工资。

霸王条款四:试用期内企业可以任意辞退员工而不用给予补偿。

霸王条款五:女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生子,否则自愿接受企业处罚。

霸王条款六: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加班安排。

霸王条款七:工资中已含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员工离职后不再支付。

霸王条款八:劳动合同中私设违约金。

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期间,因以上条款收到不公平待遇或被公司解雇的,都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生产经营需要;2.工资水平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一、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么,若用人单位确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且有合理的理由,是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

二、当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么一般说来,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需要跟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原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除了以上三种情形,当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均属于违约行为。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扩大使用,甚至滥用。用人单位以行使自主权为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岗位进行调动,劳动者又应该如何呢?

如果用人单位用此理由来调动岗位则需要考虑五点因素:

第一,用人单位存在正式规范的岗位职责要求文件,并且已经公示,起码应当是该调动的员工是知情的;

第二,用人单位要具有该员工的日常表现和工作记录;

第三,上述的记录中表明了该员工不能达到岗位的职责要求;

第四,用人单位对该员工进行了岗位培训,已经争取让该员工能胜任工作;

第五,该员工经过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调整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除法律规定可以变更的情形外,都应当经劳动者同意,必须遵循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的原则。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上“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工作调整”,这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调动岗位在实际操作中,员工是否“自愿”难以界定,因此一般来说,只要调岗事实发生超过一个月而劳动者在此期间对调岗事件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工会调解或劳动仲裁的话,即认定“默认调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有反应不愿意调岗,是在被强迫或受欺骗的情况下被调岗的话,要告单位非法调岗就很难。

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指什么? 霸王条款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我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概括起来,有如下表现形式:(1)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2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权利义务不对称,任意加重投保人责任;(3)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保险公司的权利;(4)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5)保险公司利用模糊晦涩条款,掌握最终解释权。现实中,为了减少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我国相关法律应细化“霸王条款”存在的形式, 并明确禁止各种“霸王条款”的使用,这样,更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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