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与工伤_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怎么赔?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22:57:34 人阅读
导读: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当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一、职工遭遇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据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车辆保险相关规定,理应获得交通肇事方及肇事车...


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当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一、职工遭遇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据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车辆保险相关规定,理应获得交通肇事方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的相关赔偿。

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有一项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按照工伤处理。

(一)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二)职工上下班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上。

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包括司机与非司机人员,可以认定为工伤。

四、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参加社会保险工伤险的,符合工伤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事故,当然还可以获得社会保险机构给予的工伤相关赔偿。

未参加社会保险工伤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相关工伤赔偿费用。

五、交通事故导致伤害,依据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车辆交通保险等相关规定,获得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的相关赔偿。

参加社会保险工伤险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认定为工伤的,社会保险机构给予工伤的相关赔偿。

★这是两个保险品种,参加保险,交纳保费,当然就要获得保险收益。

仅供参考。


一、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外遭受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在上下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条件,具体而言:

第一,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5、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非固定居所与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既包括劳动者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劳动者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同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劳动者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规定,劳动者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第二,“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的理解。“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而对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

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涉及到两种请求权,分别是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根据《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这就引起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亡的保险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处理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规则原则是不同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社会保险性质,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其在行使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不影响其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只不过,各地法院在确定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时,因存在相同性质或者重合的项目而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具体主要有以下:

1、重合项目全部扣除的方式。

采取这种处理方式的法院认为,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项目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12号),规定的也是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法[1997]51号)第三条也规定了“对于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作出规定,应按此执行。其中第(一)项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2、赔偿项目中医疗费重合扣除的处理方式。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该条明确规定了在工伤保险赔偿时,应当对劳动者已经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获得的医疗费赔偿进行扣除。该点也在201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得到确定。

3、双重赔偿的处理方式。

法院采取该种处理方式就认为,在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虽然是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而获得赔偿,且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不能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我们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中,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交通事故所致,也不影响受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其次,基于交通事故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劳动者作为被侵权人,与交通事故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劳动者和交通事故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问题是: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怎么赔偿?

答案是: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按照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交通运输车辆强制保险规定,已经先行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伤害保险赔偿。

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当然可以申请主张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外的其他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主要涉及到的是医疗费等相关原始收据只有一张,只能报销一次,已经先行在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报销,不可以再重复报销,但可以申请主张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之外的其他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也就是说,可以得到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工伤事故的双重赔偿!

二、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已经先行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伤害赔付后。

(一)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事故,当然还可以获得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给予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相关赔偿。

(二)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工伤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相关赔偿费用。

三、遭遇交通事故,依法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伤害赔偿以后。

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伤险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再向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主张给予工伤的其他相关赔偿。

这是两个不同的保险品种,只要投保参加保险,按照规定交纳保险费,当然就要获得保险收益。

也就是说,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机构的双重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机构没有收纳工伤保险费,当然不会支付工伤赔偿费用;

认定工伤事故相关赔偿费用则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并不影响双重赔偿。

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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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肯定你是在当地因工作需要也许去客户厂家联系业务或购某产品的标准配套件,也包括因公出差途中等等与工作搭界的原因,偶然发生交通事故,理应作工伤。

至于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问题,先不急,首先你要先去医院就医后,根据医生的诊断护理养伤后,能正常的走动,保存好病历卡及相关摄片CT等病历资料,然后去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保工伤验证机构,

将所有病历资料交给该机构申核,看结果工伤达到几级程度,再由社保工伤机构处理相关赔偿费用,而不是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人,因为单位为你在平时每月已经投保了工伤险,所以具体赔偿应有社保机构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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