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担保人只起诉三个可以吗_有四个担保人债权人起诉担保人能只起诉一个担保人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3:59:34 人阅读
导读:别随便给人做担保人,后果很严重,如果是连带担保,基本上是家业殷实者倒霉!简述一下楼主所遇到的情况:3个人帮别人的银行贷款担保,到期债务人没还钱,担保人被诉上法院...

别随便给人做担保人,后果很严重,如果是连带担保,基本上是家业殷实者倒霉!


简述一下楼主所遇到的情况:3个人帮别人的银行贷款担保,到期债务人没还钱,担保人被诉上法院,还上了黑名单,现在考虑能否承担三分之一债务然后由法院撤销黑名单。


#杨律说法# 1、担保有一般担保、按份担保、连带担保等多种可能,不同担保责任不同,具体哪种担保要看合同约定。

2、通常这种担保都是按连带责任来处理的,如果确实是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事后找债务人或其它担保人追责那是债务人和担保人内部的事儿。


3、如果是连带担保,且到了上黑名单的地步,那就是已经到了执行阶段了。前面说了,债权人有权追究任何一个担保人全部责任。所以一般债权人会本着好追究谁就追究谁的标准来处理。一般这些人中谁的家底殷实、谁的财产好执行,那八成就会盯上谁。

4、还三分之一就免责,这人方案一般是不行的。除非担保人和债权人协商后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只追究该债权人三分之一的责任。如果债权人明确作这样的表示,则可以在承担这部分责任后找法院撤销黑名单。否则,就只能承担责任后再去依法追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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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战律师,CCTV“热线12”栏目直播嘉宾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合同法专委会委员,主要从事民商案件诉讼业务。

法海一粟认为,在债权有多个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须根据人保、物保以及人保加物保等不同情况,依法提起相关诉讼。

1、担保人的概念。在担保法上,担保人在保证担保中称之为保证人,在抵押担保中称之为抵押人。另外还有质押担保,预收账款担保等。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说说,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所谓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担保法上,对于保证担保又称为人保,其中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抵押担保又称为物保,其中包括最高额抵押担保等。

2、人保。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第十九条规定,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已经约定了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则不可以选择起诉有偿还能力的保证人。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根据上述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有偿还能力的保证人。

3、人保与物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依我之见一一该借款担保案裁判文书没有判决另二担保人的连带担保责任,可能是如下三种情形之一:

1,有可能借款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公司贷款时该二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有严重问题,比如担保主体资格不合法,无民事责任能力之人作担保人的丶冒名顶替作担保人的……或担保抵押物非所有权人提供等等。因担保合同不能生效,其对二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无法确认,有可能民事裁判文书暂无法对该二担保人判决。

2,还有可能该案件在审理时,原告方与此二担保人达成和解而撤回对此二担保人的连带责任的起诉。根据“公民诉权自主丶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既然原告撤回对二担保人的连带责任诉讼,法院对此案的裁定肯定就不会再涉及此二人。

3,该案审理时,也极有可能此二连带担保人己经履行了对该公司借款担保的连带份额的担保责任,比如代公司偿还了担保份额的借款,既然己经履行了担保人的连带担保责任,因此,法院在判决裁定时当然不会再在裁判文书中仍然让此二担保人继续承担连带偿债的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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