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无效行为_民法总则里合同无效做了哪些调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2:12:34 人阅读
导读:您好,《民法总则》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您好,《民法总则》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民法总则中备受关注的法律行为,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53条中没有再出现最高法院颁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出现的管理性强制规定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二分法。在理解和适用《民法总则》第153条“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时,可以援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引入的二分法,以指示法官在做出法律行为是否因为违法而无效时,要判定所违反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究竟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扩展资料: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实质在于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如意思表示有瑕疵,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将不能实现,因为此时的意思表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自然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追求的法律效果。(2)国家不主动干预。由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只有表意人与意思表示受领人知道,外人无从得知,法律也就不宜干预,因此该行为的效力留待当事人决定。是故,法律将撤销权留给了法定的某--方,由其决定是否撤销该行为,法院、仲裁机构采“不告不理”立场,不主动依职权撤销该行为,在这一点上严格区别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3)私权的自由行使。撤销权是专属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属实体法上的私权,故可因权利人放弃而归于消灭;撤销权是形成权,权利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之;既为形成权,必适用除斥期间,逾期不行使的,视为弃权,撤销权消灭。(4)在被搬销之前是有效的。在被撤销之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最初效力状态,既非效力待定也不是自始无效,而是自成立之日起就生效,故在行为成立之初的效力形态上,严格区别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一经被撤销即具有溯及力,自始无效。(5)至于最终的效力状态情形。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最终的结局上有以下两种走向:(a)继续有效且最终有效,这是多数情形下的状态,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弃权的,权利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2)逾期的,权利人超出除斥期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b)自始无效。权利人一旦行使撤销权且被司法机构支持,该行为自始无效。

对,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您好:《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行为(含合同无效行为)的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待明确。(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理解与适用:但书部分确指“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无疑,与《合同法》解释规定一致。管理性规定通常表现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理解与适用: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待明确。(6)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理解与适用:这一点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理解与适用:不论过错(3)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半部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理解与适用:过错损害赔偿以上的民事行为会导致签署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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