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是针对特定人行使的吗_选举权能让人代替行使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6:54:48 人阅读
导读:监护权是针对特定人行使的在我国,所谓“特定人的权利”中的“特定人”,是指妇女、烈军属、老人、母亲和儿童以及华侨、归侨和侨眷。物权是针对不特定人行使的一项权利,又...

监护权是针对特定人行使的

在我国,所谓“特定人的权利”中的“特定人”,是指妇女、烈军属、老人、母亲和儿童以及华侨、归侨和侨眷。

物权是针对不特定人行使的一项权利,又称为是“对世权”或称为“绝对权”。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以,未成年人没有选举权。虽然成年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功但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其理论上应该有选举权,但实践中应该无法行使。

债权说,认为物权的请求权系对特定人行使的独立的权利,属债权性质的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指妇女、母亲、儿童、老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特有的权利。

针对特定人行使的权利,一是特殊的自然主体,如妇女、儿童、残疾人、未成年人,二是特定的工作者主体,比如劳动者权利保护法规,三是特定的社会主体,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当然,这指的是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则不能代替行使。

权利行使不是针对特定人行使的,每个人都有权利,但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没有光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也没有光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所以,权利不针对特定任何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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