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谁提出_在法律面前为什么要人人平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8:54:54 人阅读
导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平等”指的是: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和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平等”指的是: 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和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在法律实施上平等,不是讲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我国的法律只能反映和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利益,不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对敌对分子讲平等,否则,法律就不能成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证改革开放的有力武器。但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对所有公民而言都是平等的。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要求赋予一切人以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平均主义则是要求取消一切差别,在各方面实行绝对均等,这种主张是不切实际的。如宪法规定,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不等于说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与不足法定年龄的公民之间存在不平等,而是由于参与政治生活的公民需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

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对一切特权。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说明,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官官相护、徇私枉法者最终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4、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

因为人人平等的原则的意思是指对等原则,也就是在同一客观条件下的平等,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在实施法律时,即司法、执法、守法上的平等,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在立法上也一律平等。 比如说不是同一客观条件下,则有可能不会平等,比如精神病人与正常人,劳动者和老板,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就不会完全平等。

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认为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人人都是上帝的选民。 在我国古代,也曾出现过一些关于法律平等的观念和理论,例如,“法”字本身就包含有“平之如水”的含义;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等。但更多的却是处处可见的不平等现象。“刑不上大夫”就是其中最突出的一点,而作为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君主就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您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具体概括为:(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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