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后重新签订的协议有效吗_离婚协议还可以重新签订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4:06:20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复婚前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等内容‘’肯定有效‘’,复婚前的财产依法不是复婚后的夫妻关同财产。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确立破裂经双方协商就...

依我之见:复婚前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等内容‘’肯定有效‘’,复婚前的财产依法不是复婚后的夫妻关同财产。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确立破裂经双方协商就子女扶养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登记并将离婚协议留存登记机关给双方颁发离婚证其离婚协议作该证之附件并同时产生法律效力。

可见,‘’离婚协议‘’内容己作为离婚证的一部分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其中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内容经双方签名丶离婚证附件也就确定了其具体标的丶数额的所有权。就本案所述离婚后,二人又复婚,离婚协议中有关分割的财产就分别是复婚夫妻二人之前的‘’婚前财产‘’,依婚姻法之规定:‘’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归各自个人所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那么双方需要先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完正式的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而双方对于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一般都体现在离婚协议当中。

如果双方现在已经办理完正式的离婚手续,但是如果又对离婚协议当中的内容需要重新达成协议或者进行变更,也可以通过重新修改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因为虽然此时双方已经正式离婚,原先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夫妻双方重新达成协议。只要双方对于重新达成的协议条件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并且双方共同在重新修改的协议上进行签字,该协议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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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可以修改吗?”:  (1)如果两人已经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已经备案的话:离婚协议不能再修改。  (2)已经备案的离婚协议不能再修改:但双方可以再协商一致后另行补充或是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但不管是补充名变更,都需要双方签字同意,去公证也一样,必须双方都同意才有效。  

2、“如果一方偷拿到另一方的离婚协议书和身份证 他可以私自修改或者重新填写离婚协议内容吗? 是不是需要双方都去公证处签字才可以?”:  (1)仅有另一方的身份证、拿不到另一方的本人签字的:他不能单方修改协议内容。  (2)如果是到公证处公证:会要求两人同时到场表示意见,即使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公证处也应以电话形式或上门征求意见。  

3、“就是男方拿到了女方的离婚协议和女方身份证 男方想私自修改协议 这样允许吗”:不是允许不允许的问题,修改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事,不用谁或哪个机关来允许或批准,只是他单方的修改无效。  

4、“是不是得女方和南方去公证处双方签字才行 还有 就算不可以 如果男方拿到女方身份证和协议可以把离婚协议作废吗? ”:  (1)如果想公证修改后的离婚协议:要求双方都亲自到场表示同意并签字才行。  (2)离婚协议如果已经在民政局经领离婚证并备案:不会作废,只能是双方协商后补充或修改的问题。  

5、“办理病退的话,拿到离婚协议(内容不向他)这个可以作为申请办理的一种证明吗?”:你这话表述不清,猜测意思应是:女方病退,男方凭女方的身份证能不能到公证处公证修改后的离婚协议,并以女方病退有病在身作为不能到场的理由?  如果是这意思,公证处不应仅凭女方的病退证明、身份证就给做离婚协议公证,而应再电话或是上门征求女方的意见。  

6、如果,双方还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还没有生效,此前双方可以将之前写的离婚协议作废或修改并公证,如果男方手里有女方的身份证、病退证明的,有可能能做公证。  

7、建议:女方可以向男方要回自己的身份证和病退证明,不要给男方可乘之机、给自己留下隐患,如果男方不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

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再推翻。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1、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可以签订离婚协议,在双方拿到离婚证前可以推翻离婚协议。

2、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离婚协议后,并颁给了离婚证,则该离婚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不能推翻。

3、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若是当事人想要改变协议内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_销。

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离婚协议生效时间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通过法院离婚,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但已经签字捺印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现有财产状况,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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