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4、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5、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6、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营业外支出的项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整,这是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地方,需要做纳税调整。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如果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上交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营业外支出中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能按照利润总额的12%进行扣除,超出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可在税前扣除;
2、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3、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以及所得税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4、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按视同销售处理的,可在成本中直接扣除;
5、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各类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全额纳税调整的又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入营业外支出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当全额纳税调整:
1、税收滞纳金;
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3、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和直接捐赠的支出;
4、赞助支出;
5、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部分纳税调整的有: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整。
所谓纳税调整就是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在账务上不需要进行处理,只就补缴企业所得税做账务处理。
你不用理会计上如何处理,会计是不需要调整的,这是会计与税法的不同.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话,可以找审你们公司帐的人问,他们可以给你很详细的答案哦.
税率和其他一样计算,一般规模就25%,小规模20%,微利企业在基础税率上减半。营业外收入结转到本年利润贷方计算所得税,营业外支出不得做税前扣除的就在税后结转到本年利润借方。 如果是收入里的业务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就可以不计算税,在支出里面的业务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就要加回来计算税。 到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就是对这些进行调整的。 如果说只是平时除月报表的话就可以先不分,直接把营业外收入加到利润中,支出扣减掉,然后就按利润算税就可以了,按照会计制度来做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税收滞纳金、各类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法规定以外的各类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属于罚款之类的要调增的,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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